证券代码:002452 证券简称:长高集团 公告编号:2014-027
湖南长高高压开关集团股份公司
关于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符合行权条件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湖南长高高压开关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
次会议于2014年5月16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可
行权相关事项的议案》,有关事项具体如下:
一、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1、2012年12月1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
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
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事项,并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公司董事会对《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进
行了修订,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2013年1月14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
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
3、2013年1月30日,公司召开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办法》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
宜的议案》等相关事项。
4、2013年2月6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
根据该议案,公司同意确定以2013年2月6日作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首
次授权日,按照股东大会批准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向首期58名激励对象授予342
万股股票期权,同意公司预留股票期权38万股。公司于2013年3月2日公布了
《关于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13-014)。
5、公司于2013年3月5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期权授予事项的议案》,
计划于2013年3月5日向11名激励对象授予38万份预留期权,行权价格为
12.10元。公司于2013年3月2日公布了《关于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的公
告》(公告编号2013-020)
二、关于满足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的说明
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条件 是否满足行权条件的说明
长高集团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
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公司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
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不能实行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2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
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4)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
司有关规定的情形。
3 行权的时间安排:第一个行权期为自授权 第一期可行权股票期权授权日为2013年
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权日 2月6日,现在已符合前述行权时间规定
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4 (1)以2011年净利润49,756,576.19元为 (1)2013年度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基数,2013年净利润相比2011年增长不 净利润为76,600,392.36元、归属于上市
低于45%,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6%。 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2)股票期权等待期内,归属于母公司 为73,789,886.03元,比2011年归属于上
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 市公司的净利润49,756,576.19元分别增
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 长53.95%和48.3%,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权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 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7.06%。
不得为负。 (2)授权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归属于
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母公司股
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的平均
值分别为50,100,930.43 元和
50,101,130.41元。
上述业绩指标均满足前述行权条件。
5 激励对象必须在行权期对应的业绩考核 拟行权的激励对象绩效考核均达到考核
年度内绩效考核不出现不合格的情况下 要求,满足行权条件。
才可获得行权的资格。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已满足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
件,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三、具体的行权方案
(一)股票来源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股票。
(二)第一个行权期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