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4月23日(星期二)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4月23日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4月22日下午15:00至2019年4月23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佛山市禅城区华宝南路18号南区中栋一楼大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何勇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6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08,596,2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727%,其中: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50,854,4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391%;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与本次会议表决的股东4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57,741,8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36%;
3、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及股东代表共59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62,489,6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04%。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杨伟、沈美英律师列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2018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207,291,222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99.374%;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弃权1,304,928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626%。
本议案获得通过。
2、《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207,291,222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99.374%;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弃权1,304,928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626%。
本议案获得通过。
3、《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207,291,222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
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626%。
本议案获得通过。
4、《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207,291,222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99.374%;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弃权1,304,928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626%。
本议案获得通过。
5、《关于制定公司2019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07,291,222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99.374%;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弃权1,304,928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62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1,184,6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12%;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1,304,9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88%。
本议案获得通过。
6、《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207,291,222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99.374%;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弃权1,304,928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62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1,184,6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12%;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1,304,9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88%。
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207,275,742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99.367%;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弃权1,320,408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63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1,169,1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87%;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1,320,4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13%。
本议案获得通过。
8、《关于制定公司2019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07,291,222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99.374%;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弃权1,304,928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62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1,184,6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12%;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1,304,9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88%。
本议案获得通过。
9、《关于制定公司2019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06,864,842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99.17%;反对426,48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204%;弃权1,304,928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62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0,758,2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29%;反对426,4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2%;弃权1,304,9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88%。
本议案获得通过。
本议案关联股东为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佛山市西格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广东省广晟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回避表决,上述关联股东合计持有131,804,995股不计入有表决权总数。
表决情况:同意75,470,747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98.28%;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弃权1,320,408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1.71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1,169,1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87%;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1,320,4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13%。
本议案获得通过。
11、《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07,291,222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99.374%;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弃权1,304,928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62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1,184,6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12%;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1,304,9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88%。
本议案获得通过。
12、《关于继续实施票据池业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06,864,842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99.170%;反对426,48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204%;弃权1,304,928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62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0,758,2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29%;反对426,4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88%。
本议案获得通过。
13、《关于增补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07,275,742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99.367%;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弃权1,320,408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63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1,169,1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87%;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1,320,4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13%。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独立董事作了2018年度独立董事工作的述职报告。公司独立董事2018年度述职报告全文见2019年3月28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告。
四、律师见证情况
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委派了杨伟、沈美英律师列席并见证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关于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
特此公告。
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