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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星光电:广发恒定15号国星光电定向增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

公告日期:2015-04-02

                                                 合同编号:
广发恒定15号国星光电定向增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管理合同
                       二O一五年三月
                               目       录
一、前言......1
二、释义......1
三、合同当事人......5
四、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6
五、集合计划的参与和退出......9
六、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12
七、集合计划客户资产的运作方式、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12
八、集合计划的成立......12
九、集合计划账户与资产......13
十、集合计划资产托管......13
十一、集合计划的估值......14
十二、集合计划的费用......18
十三、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20
十四 投资理念与投资策略......21
十五 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22
十六、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23
十七、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24
十八、集合计划份额的转让和非交易过户......26
十九、集合计划的展期......27
二十、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28
二十一、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29
二十二、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33
二十三、风险揭示......35
二十四、合同的成立与生效......40
二十五、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41
二十六、或有事件......42
关于广发恒定15号的特别提示及约定......44

一、前言
    为规范广发恒定15号国星光电定向增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或“计划”)运作,明确《广发恒定15号国星光电定向增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本合同是规定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当事人按照《管理办法》、《细则》、《指导意见》、《广发恒定15号国星光电定向增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说明书》)、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并已阅知本合同和集合计划说明书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托管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安全保管客户集合计划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
二、释义
    本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   本集合计划或集合计划或本计划或广发恒定15号:指依据《广发恒
定15号国星光电定向增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和《广发恒定15号国星
光电定向增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所设立的广发恒定15号国星光电定向增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   本合同或管理合同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指《广发恒定15
号国星光电定向增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及对其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3、   集合计划说明书或说明书:指本《广发恒定15号国星光电定向增发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及对其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4、   《管理办法》:指2013年6月26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
布并施行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5、   《实施细则》:指2013年6月26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
布并实施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6、   《指导意见》:指2014年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并实施的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7、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
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8、   元: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单位 “元”
    9、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0、  管理人:指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简称“广发资管”)
    11、  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简称“招商银行北京
分行”)
    12、  推广机构:指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
有限公司
    13、  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指办理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等注册
登记业务的机构。
    14、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当事人:指受《管理合同》约束,根据
《管理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15、  合格投资者: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所投资集合资产管理
        计划风险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
        1) 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2) 公司、企业等机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16、  个人委托人: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所投资集合资产管理
计划风险能力且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个人投资者
    17、  机构委托人: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所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
划风险能力且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公司、企业等机构投资者
    18、  委托人:指上述委托人(个人委托人和机构委托人)的合称,本集合
计划的委托人为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定员工,认购对象名单以发行人提供的名单为准。
    19、  推广期:指集合计划自开始推广到推广完成之间的时间段,推广期
具体时间见有关公告
    20、  推广期截止日:指推广期内接受委托人参与申请的最后一日
    21、  集合计划成立日:指管理人宣布集合计划成立的日期
    22、  集合计划存续期:指集合计划成立并存续的期间
    23、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24、  T日:指日常参与、退出或办理其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业务的申请日
    25、  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26、  参与:指委托人根据集合计划的规定,在推广期或开放日申请购买
集合计划单位的行为
    27、  退出:指委托人根据集合计划的规定,向管理人申请卖出集合计划
单位的行为
    28、  开放日:集合计划为委托人办理参与、退出等业务的时间即为开放

    29、  封闭式:指集合计划份额总额在存续期内固定不变,集合计划委托
人不得申请赎回的资产管理计划。
    30、  年、年度、会计年度:指公历每年1月1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为
止的期间
    31、  计划年度:指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成立之日起每满一年为止的期间
    32、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利润:集合计划利润是集合计划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债券利息、证券投资收益、证券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银行存款利息、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33、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账户:指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给委托人开立的用于
记录委托人持有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情况的登记账户
    34、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通过发行计划份
额方式募集资金,并依法进行有价证券交易等资本市场投资所形成的各类资产的价值总和
    35、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扣除负
债后的净资产值
    36、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单位净值: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除以计
划总份额
    37、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单位累计净值: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加
上份额累计分红
    38、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面值:指人民币1.00元
    39、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和
负债的价值,以确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过程
    40、  标的股票:指本集合计划所投资的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简
称“国星光电”)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41、  发行人:指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42、  发行人管理层:指参与认购广发恒定15号的国星光电的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
    43、  集合计划项下股数、股数:指本集合计划投资于佛山市国星光电股
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际认购并获配的股数
    44、  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
在本合同生效之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自然力量引起的事故如水灾、火灾、地震、海啸等;2、政府的行动如颁布禁令、调整法律、法规、制度或政府征用/没收等;3、社会异常事故如战争、罢工等;4、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5、银行清算系统故障,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45、  管理人信息披露平台:指www.gf.com.cn,或该网站上指定的相关交
易系统或其他平台。管理人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使用其母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官方网站,可参见该网站下“资产管理”版块。管理人信息披露平台变更时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三、合同当事人
    委托人
   个人填写:
    姓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其他:
   机构填写:
    机构名称:
    法定代表人: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代理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
    管理人
    机构名称: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威
    通信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36楼
    邮政编码:510075
    联系电话:(020)87555888、95575
    托管人
    机构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负责人:王庆彬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6号
    邮政编码:100031
    联系电话:010-66426022
四、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一)名称:广发恒定15号国星光电定向增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二)类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三)目标规模
    本集合计划募集期目标规模为9,130万份(不含参与资金在推广期产生的利息转为计划份额)。
(四)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1、投资范围
    本集合计划投资范围包括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以下简称“国星光电定增”),闲置资金可以购买中国证监会许可发行的货币市场基金、商业银行理财计划和银行存款等。
    本集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