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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内配: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9-05-17


证券代码:002448        证券简称:中原内配          公告编号:2019-036
          中原内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9年5月16日(周四)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5月16日9:30至11:30,13:00至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5月15日15:00至2019年5月16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二楼第一会议室

  (三)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四)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薛德龙先生

  (五)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六)股权登记日:2018年5月10日(周五)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代表人)共56人,代表股份190,276,97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1.3154%。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共 51人,代表股份190,213,17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1.3049%;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5人,代表股份63,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105%;

  3、其中,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共45人,代表股份20,920,54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443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0人,代表股份20,856,74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432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63,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105%。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提案的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90,224,4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24%;反对5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7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90,224,4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24%;反对5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7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90,224,4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24%;反对5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7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2019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90,224,4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24%;反对5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7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190,224,4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24%;反对5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7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0,868,0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491%;反对5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5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2018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190,224,4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24%;反对5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7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90,224,4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24%;
反对5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7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0,868,0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491%;反对5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5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8、《关于2019年度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90,224,4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24%;反对5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7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9、《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90,224,4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24%;反对5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7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0,868,0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491%;反对5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5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0、《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89,776,5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370%;反对50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63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0,420,1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6081%;反对50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9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1、《选举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选举薛德龙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同意股份数:190,213,178
股;选举张冬梅女士为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同意股份数:190,213,179股;选举王中营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同意股份数:190,213,180股;选举党增军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同意股份数:190,213,181股;选举刘东平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同意股份数:190,213,182股;选举薛亚辉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同意股份数:190,213,183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选举薛德龙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同意股份数:20,856,748股;选举张冬梅女士为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同意股份数:20,856,749股;选举王中营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同意股份数:20,856,750股;选举党增军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同意股份数:20,856,751股;选举刘东平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同意股份数:20,856,752股;选举薛亚辉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同意股份数:20,856,753股。

  12、《选举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选举邢敏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同意股份数:190,213,178股;选举张兰丁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190,213,179股;选举章顺文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190,213,18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选举邢敏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同意股份数:20,856,748股;选举张兰丁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同意股份数:20,856,749股;选举章顺文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 同意股份数:20,856,750股。

  13、《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表决情况:选举薛建军先生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同意股份数:190,213,178股;选举黄全富先生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同意股份数:190,213,179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选举薛建军先生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同意股份数:20,856,748股;选举黄全富先生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同意股份数:20,856,749股。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谦彧律师事务所任新、朱文会律师出席、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中原内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谦彧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原内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一八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原内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