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5 日召
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规定,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 913,580,151元。 914,033,069元。
第 二 十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第 二 十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2 913,580,151股,全部为普通股。 914,033,069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
转让。 转让。
如果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
3 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
续交易;公司不得修改公司章程中
的此项规定。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 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
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4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 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
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 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
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 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
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六个月内,继续遵守前款所列的限
制性规定。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
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 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
5 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 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
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 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
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 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 以 上股
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情形的除外,卖出该股票不受6 他情形的除外。
个月时间限制。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6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
事的报酬事项; 事的报酬事项;
……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股计划; 股计划;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十六)根据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十六)根据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一)、(二)项规定的情形,审议 (一)、(二)项规定的情形,审议
批准收购本公司股份方案; 批准收购本公司股份方案;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十七)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
定的其他事项。 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 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
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 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
个人代为行使。 召开日失效;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不得将法定由股东大
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 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符合《公司法》相关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相关规
规定; 定或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
7 总额 1/3 时; 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
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
8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
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 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的一名董事主持。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事主持。 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
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 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 持。
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
持。 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
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 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 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
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
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 开会。
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
开会。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以特别决议通过: 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
(二)公司的合并、分立、分拆、变更 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 及监事会议事规则);
(三)本章程的修改; (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
9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公司形式;
经审计总资产30%的;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股权激励计划; (五)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 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七)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股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份;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
(八)重大资产重组; 先股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九)法律、行政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