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46 证券简称:盛路通信 公告编号:2022-064
债券代码:128041 债券简称:盛路转债
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 于 变 更 部 分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实 施 方 式 的 公 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4 日召
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的议案》,根据原定计划,由公司向南京盛恒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盛恒达”)以借款的方式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盛恒达科创产业园一期”,现董事会同意拟将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方式变更为以借款与增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及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286 号)核准,公司于 2018 年 7
月 17 日公开发行了 1,000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 100 元,本次发行募
集资金总额为 100,000.00 万元。扣除承销费人民币 13,300,000.00 元(含税),实际收到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购资金人民币 986,700,000.00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
位,经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 2018 年 7 月 23 日出具了
信会师报字[2018]第 ZC10434 号《验资报告》。公司已根据相关规定将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019 年 4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
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以及《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同意公司
将可转换公司债券募投项目“合正电子智能制造基地建设项目”中的 22,000 万元募集资金变更用于“盛恒达军民融合产业园一期”项目建设,同意公司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南京恒电微波信号模拟技术中心及环境试验与测试中心建设项目”实施地点由“南京市栖霞区马群科技园马群大道 3 号”变更为“南京市栖霞区马群科技园金马路 10 号”,同意将公司开设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三水支行的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专户账号:755917632510602)变更至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上述事项,独立董事均已发表明确
同意意见,保荐机构已发表核查意见,并于 2019 年 4 月 29 日召开的 2019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9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三方监管协议。
2019 年 5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
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本着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并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资金需求和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 8,000 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及子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到期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上述事项,独立董事均已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保荐机构已发表核查意见。
2019 年 9 月 4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
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名称及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盛恒达军民融合产业园一期”项目名称变更为“盛恒达科创产业园一期”项目,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合正电子智能制造基地建设项目”及“合正电子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变更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上述事项,独立董事已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保荐机构已发表核查意见,并于 2019
年 9 月 20 日召开的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 2019 年第二次债券
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
2020 年 11 月 23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盛路通信智能通信天线研发与生产中心建设”的剩余募集资金变更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上述事项,独立董事已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保荐机构已发表
核查意见,并于 2020 年 12 月 9 日召开的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2020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
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具体投入情
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承 诺 投 资 调整后投资 截至2022年6月30 募投项目实施主体
总额 总额 日已使用金额
盛路通信智能
1 通信天线研发 39,000.00 2,262.68 2,262.68 广东盛路通信科技
与生产中心建 股份有限公司
设项目
合正电子智能
2 制造基地建设 47,000.00 - - -
项目
3 合正电子研发 6,000.00 - - -
中心建设项目
南京恒电微波
信号模拟技术 南京恒电电子有限
4 中心及环境试 8,000.00 8,000.00 2,623.33 公司
验与测试中心
建设项目
5 盛恒达科创产 - 22,000.00 4,664.35 南京盛恒达智能科
业园一期 技有限公司
6 永久性补充流 - 68,916.62 68,916.62 -
动资金
合 计 100,000.00 101,179.30 78,466.98 -
二、本次募投项目实施方式变更的具体情况
1、实施方式变更的内容
根据原定计划,由公司向南京盛恒达以借款的方式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盛恒达科创产业园一期”,现公司拟将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方式变更为以 借款与增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除借款方式外,公司拟使用不超过 14,000 万元的募集资金向南京盛恒达增资,用于继续实施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2、实施方式变更的原因
南京盛恒达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南京盛恒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杨洁
注册地址 南京市栖霞区马群街道金马路 10 号
成立日期 2019 年 02 年 27 日
注册资本 1,000 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 91320113MA1XYM3Q6G
代码
智能技术研发;电子产品技术开发、销售、技术服务;信息技术研发、技
经营范围 术服务;软件产品开发、销售、技术服务;办公设备租赁;自有房屋租赁;
房地产开发经营(须取得许可或批准后方可经营);物业管理。(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南京盛恒达系“盛恒达科创产业园一期”项目的实施主体,但其注册资本较低,且前期已投入募集资金均以借款方式向其提供,故其资产负债率较高。考虑到若后续拟投入该项目的募集资金继续以借款方式提供,将进一步推高南京盛恒达的资产负债率;而“盛恒达科创产业园一期”项目的建设资金需求预计将超过拟投入的募集资金规模,超过部分将通过自筹方式解决,若南京盛恒达资本结构明显不合理,将不利于其开展后续融资。因此,公司计划使用不超过 14,000 万元的募集资金向南京盛恒达增资,来优化其资本结构,降低其财务风险。
3、实施方式变更的影响
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方式,是根据该项目实施情况所作出的审慎决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情况产生不利影响。通过增加向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增资的方式来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在保持募集资金合规使用的前提下,简化募集资金使用流程,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同时有利于优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资本结构;增资对象为公司全资孙公司,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方式,符合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实施主体和地点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全体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此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的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及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
四、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变更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盛恒达科创产业园一期”的募集资金实施方式,是基于公司实际经营发展情况提出的,符合全体股东利益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监事会同意公司此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的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及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长江保荐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符合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建设需求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使用实施方式事项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及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本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