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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路通信: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8-05-23

证券代码:002446          证券简称:盛路通信         公告编号:2018-026

                  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虚假记一载、、重误要导内性容陈提述示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现场会议时间:2018年5月22日下午14点00分;网络

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5月22日上午

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

为2018年5月21日下午15:00至2018年5月22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公司办公楼九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杨华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310,808,84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0.7827%,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其中:

    (1)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137,199,90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8.0026%;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与本次会议的股东共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173,608,94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2.7800%。

    (3)参与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0,154,84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9568%。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逐项审议,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 关于《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310,806,8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994%;反对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30,152,8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4%;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二)关于《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310,806,8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994%;反对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30,152,8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4%;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 关于《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310,806,8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994%;反对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30,152,8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4%;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关于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同意310,806,8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994%;反对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30,152,8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4%;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五) 关于《2017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同意310,806,8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994%;反对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30,152,8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4%;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六)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公司 2018 年度财务审计机

构的议案;

    同意310,806,8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994%;反对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30,152,8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4%;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七)关于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及摘要议案;

    同意310,806,8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994%;反对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30,152,8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4%;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八)关于制订《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8年-2020年)》的议案;

    同意310,806,8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994%;反对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30,152,8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4%;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九)关于《申请银行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310,806,8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994%;反对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30,152,8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4%;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律师见证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公司聘请的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