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45 证券简称:中南文化 公告编号:2023-022
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镇江新利拓车用能
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镇江新利拓”)保理合同纠纷一案于 2022 年 10 月收到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撤销上海金融法院的一审判决并发回上海金融法
院重审。近日,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重新审理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2)
沪 74 民初 3424 号]。
该案件原告为镇江新利拓车用能源有限公司,被告一为江阴龙一化工有限公
司,被告二为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三为陈少忠,被告四为周满芬。
上述案件基本情况及诉讼请求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23 日在公司指定媒
体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10),案件进展情况详见公
司于 2021 年 9 月 24 日、2022 年 10 月 28 日在公司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诉讼
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88、2022-047)。
二、一审重审判决情况
根据上海金融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2)沪 74 民初 3424 号],上
海金融法院对本案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阴龙一化工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镇江新
利拓车用能源有限公司支付保理融资回购款 123,000,000 元;
二、被告江阴龙一化工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镇江新
利拓车用能源有限公司支付以 95,000,000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24%计算自 2018
年 5 月 20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及逾期利息,以及以 28,000,000 元为基
数,按年利率 24%计算自 2018 年 5 月 21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及逾期利
息;
三、被告江阴龙一化工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镇江新
利拓车用能源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 20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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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被告陈少忠、被告周满芬对被告江阴龙一化工有限公司依本判决第一项至第三项所负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陈少忠、被告周满芬清偿后有权在其清偿的范围内向被告江阴龙一化工有限公司追偿;
五、确认原告镇江新利拓车用能源有限公司对被告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为被告江阴龙一化工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一项、第三项以及第二项
中计算至 2020 年 11 月 24 日止的利息三项付款义务项下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
一;
六、驳回原告镇江新利拓车用能源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 1,127,616.67 元,由原告镇江新利拓车用能源有限公司负
担 194,390 元(已预交),被告江阴龙一化工有限公司、陈少忠、周满芬共同负担 933,226.67 元,被告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 466,613.33 元范围内与被告江阴龙一化工有限公司、陈少忠、周满芬共同负担(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海金融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因公司在案件审理期间进入破产程序,重整方案已经法院批准和执行。判决书认定公司在本案中的债务属破产债务,应当按照《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执行。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亦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一)鉴于本案件目前处于一审重审判决阶段,尚在上诉期内,尚未生效执行,本次诉讼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后续如有进展公司将及时披露。
(二)公司目前生产经营一切正常,上述诉讼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持续跟进案件进展并积极采取上诉等措施,维护公司和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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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利益。
五、其他说明
因上述案件涉及上市公司违规担保,清偿该等债权所需的偿债资金及股票已由重整投资方、财务投资方承诺在《重整计划》所列中南文化偿债资金及股票来源之外另行无偿赠与中南文化,确保中南文化不因清偿该等债权而受损失。
公司控股股东江阴澄邦企业管理发展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澄邦企
管”)已于 2021 年 5 月 28 日向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汇入 2.3 亿元保证金,并约定
若镇江新利拓案件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公司承担责任的,控股股东澄邦企管及财务投资方应在判决生效后 3 日内按照《重整计划》予以清偿。若未能按时清偿的,则公司可直接以该笔保证金清偿债权,保证公司自身利益不受损害。该笔保证金已经能够完全覆盖镇江新利拓案件中公司可能承担的最大损失。镇江新利拓违规担保事项不再对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涉及的风险隐患已消除。
六、备查文件
上海金融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2)沪 74 民初 3424 号]。
中南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5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