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中南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1-3 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江阴中南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我们对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1、董事会确定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6年4月26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 号》以及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2、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3、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4、公司实施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6 年4月26
日,并同意按照确定的人员、数量、行权价格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签字:
盛昭瀚__________ 徐宗宇___________
2016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