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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星科技: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11

巨星科技: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444        证券简称:巨星科技      公告编号:2023-006
              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656 号)核准,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9,726,000 张, 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00 元,按面值发行,发行总额为人民币 972,600,000.00 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965,121,452.83 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本次募集资金的实收情况进行验证,并于 2020 年7 月 2 日出具《验证报告》(天健验[2020]244 号)。

    二、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19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
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开设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尽快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近日,公司、越南巨星智能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内市分行、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户情况如下: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越南巨星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0127000101000022445 激光测量仪器及智能家居生
 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河内市                      产基地建设项目,智能仓储物

            分行                                  流基地建设项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 1: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 2:越南巨星智能有限公司

    上述公司共同视为本协议的甲方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内市分行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一、甲方 2 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 (1)美
元账户账号为 0127000101000022445 ,截至 2023 年 02 月 27 日,专户余额
为 0 万美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2 的 激光测量仪器及智能家居生产基地建设
项目,智能仓储物流基地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二、甲方、乙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积极配合丙方的调查和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付新雄、李华筠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或
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以孰低为原则),甲方及乙方应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乙方如发现甲方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告知丙方,并配合丙方进行调查和核实。

    八、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自动继受享有。

    九、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十一、本协议由中、英文写成,若中、英文文本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十二、本协议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十三、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出现争议或发生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委员会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具有法律效力。

    十四、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经各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五、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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