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43 证券简称:金洲管道 公告编号:2022-033
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签署《股份转让框架协议》
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股份转让框架协议》仅为各方就股份转让事宜的意向性约定,具体事宜尚需各方在进一步洽谈协商基础上达成一致并最终签署正式的股份转让协议。
2、2022 年 12 月 28 日,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洲管道”
或“公司”、“上市公司”、“本公司”)控股股东霍尔果斯万木隆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木隆投资”)与晨巽(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巽公司”)签署《股份转让框架协议》,晨巽公司拟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受让万木隆投资所持有的金洲管道 110,559,279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21.24%),交易金额暂定为人民币 97,360 万元(以下简称“本次股份转让”或“本次交易”)。
3、本次股份转让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变更。本次交易完成后,晨巽公司将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寿光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寿光国资局”)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4、本次股份转让涉及控股股东权益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亦不构成关联交易。
5、本次股份转让事项尚需受让方对上市公司进行进一步尽职调查,并视尽职调查结果决定是否签署正式交易协议;本次交易尚需有权国资主管部门的审批程序,尚需国家反垄断主管部门就本次交易涉及的经营者集中事宜出具批准或同意或出具不予进一步审查决定(如涉及);且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上述审批、
确认手续是否可以通过尚存在一定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6、《股份转让框架协议》的签署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
2022 年 12 月 28 日,公司控股股东万木隆投资与晨巽公司签署了《浙江金洲管
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框架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万木隆投资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合计向晨巽公司(以下简称“受让方”)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 110,559,279 股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21.24%。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暂定为人民币 97,360 万元。
本次交易前,万木隆投资持有上市公司 110,559,279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21.24%,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万木隆投资为孙进峰先生、封堃先生、李巧思女士控制的企业,孙进峰先生、封堃先生、李巧思女士系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万木隆投资将不再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晨巽公司将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寿光国资局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二、交易各方基本情况
(一)股权出让方
名称 霍尔果斯万木隆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伊犁州霍尔果斯建设路天润商务楼一栋一楼 107 室 A-038
法定代表人 韩建民
注册资本 50,000 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54004MA77C7CX7K
主要股东 孙进峰先生持股 30%,封堃先生持股 30%,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甲木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持股 25%,李巧思女士持股 15%
实际控制人 孙进峰先生、封堃先生、李巧思女士
成立日期 2017 年 3 月 30 日
营业期限 2017 年 3 月 30 日至 2037 年 3 月 29 日
从事对非上市企业的股权投资、通过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受让股权
经营范围 等方式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以及相关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股权受让方
名称 晨巽(上海)实业有限公司
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水芸路 432 号 5047 室
法定代表人 李刚
注册资本 100,000 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MABQXGC51H
主要股东 青海晨鸣实业有限公司持股 51%,昆朋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40%,
安吉智多吉投资有限公司持股 9%
实际控制人 寿光国资局
成立日期 2022 年 6 月 15 日
营业期限 2022 年 6 月 15 日至 2042 年 6 月 14 日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软件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
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建筑材料销售;家具销售;家用电器销
售;日用品销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零售;五金产品零售;建筑陶瓷
经营范围 制品销售;金属材料销售;劳动保护用品销售;办公用品销售;文具用
品零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住宅水电安装
维护服务;日用百货销售;针纺织品销售;电子产品销售;通讯设备销
售;办公设备销售;日用电器修理;家用电器安装服务。(除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三、股份转让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2 年 12 月 28 日,晨巽公司与万木隆投资签署了《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之股份转让框架协议》(或称“本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协议转让的当事人如下:
甲方:万木隆投资(或称“转让方”)
注册地址:新疆伊犁州霍尔果斯建设路天润商务楼一栋一楼 107 室 A-038
法定代表人:韩建民
乙方:晨巽公司(或称“受让方”)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水芸路 432 号 5047 室
法定代表人:李刚
2、转让股份的种类、数量、比例、股份性质及付款方式
(1)标的股份为本次交易乙方拟受让的甲方合法持有的标的公司 110,559,279股股份及由此衍生的所有股东权益(包括但不限于股东身份权、参与决策权、资产收益权、表决权等),上述股份约占标的公司股份总数 21.24%。
(2)股份转让的支付对价和付款安排
经双方协商一致,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97,360 万元 “( 股份转让价款”)。
股份转让价款经本协议约定后,除出现本协议约定的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股份转让价款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不作调整。
双方同意本次交易最终股份转让价款按照如下进度及方式分四(4)期支付:
为支付本条所约定意向金及第一笔价款、第二笔价款及第三笔价款之目的,双方应诚意配合在本协议签署并生效后三(3)日内(或已经于本协议签署之前开立,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相应顺延)开立一个银行共管账户(“共管账户”)。乙方同意于本协议生效日或共管账户开立之日(两者孰晚为准)起两(2)个工作日内向共管账户支付人民币 50,000,000 元作为本项目的意向金;
第一笔价款(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百分之三十(30%)):正式交易协议签署之日起五(5)日内(乙方根据本协议约定支付的意向金同时自动转为第一笔价款的一部分)支付至共管账户;
第二笔价款(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百分之三十(30%)):正式交易协议下交割条件得以满足的当日内支付至共管账户;
第三笔价款(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百分之三十(30%)):交割日当日,在标的股份过户前由乙方将第三笔价款支付至共管账户。在标的股份过户完成后,乙方即刻与甲方共同办理解除乙方对第一笔价款(含原意向金)、第二笔价款及第三笔价款的共管,实现甲方对该等资金的自行支配状态;
第四笔价款(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百分之十(10%)):甲方配合乙方完成标的公司董事会及监事会改选当日支付至甲方指定的账户。
(3)协议的签订时间、生效时间及条件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签署(或加盖法人章)并加盖公司公章后生效。
四、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晨巽公司基于对上市公司的价值认同及发展前景的看好,通过本次股份转让取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若本次股份转让实施完成,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将发生变更,公司引入国有资本控股,有利于优化公司股东结构,有利于增强公司的金融信用和资金实力,有利于提高公司抗风险能力,提高公司综合盈利能力。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继续聚焦主营业务,保持发展战略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五、其他说明及后续事项
1、本次交易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若本次股份转让实施完成,公司控股股东将变更为晨巽公司,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寿光国资局。
3、本次股份转让将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系股份协议转让,属于减持,不触及要约收购,亦不构成关联交易。公司现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其担保、以及其他滥用控股股东权利而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4、本次股份转让将不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5、本次股份转让涉及的股份不存在任何其他限制股份转让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质押、查封、冻结等。
6、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股份转让尚未签署正式交易协议。本次股份转让事项尚需受让方对标的公司进行进一步尽职调查,并视尽职调查结果决定是否签署正式交易协议;本次交易尚需有权国资主管部门的审批程序,尚需国家反垄断主管部门就本次交易涉及的经营者集中事宜出具批准或同意或出具不予进一步审查决定(如涉及);且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上述审批、确认手续是否可以通过尚存在一定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7、本次交易完成后,受让方所持公司股份的变动应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风险提示
1、《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