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42 证券简称:龙星化工 公告编号:2023-010
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
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71 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450,508 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 0.092%;
2、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在经相关监管部门审核登记并办理完毕解除限售手续、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关注。
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16 日召开第五
届董事会 2023 年第一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 2023 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1 年 4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 2021 年第一次会议及第五届
监事会 2021 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龙星化工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龙星化工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2021 年第一次会议
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了《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2021 年第一次会议相关议案的意见》。公司监事会出具了《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核查意见》。
2、2021 年 4 月 22 日至 2021 年 5 月 2 日,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网站及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对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1 年 5 月 11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龙星化工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龙星化工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实施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
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并于 2021 年 5 月 12 日
披露了《2021 年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1 年 5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 2021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及第
五届监事会 2021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公司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 5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10 万股;2 名激励对象部分认购,未认购部分合计 6 万股。根据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实际授予对象为 177 人,实际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970 万股。同时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
划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5 月 19 日,向 177 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共计 970 万
股。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 2021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出具了《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调整及首次授予的核查意见》。认为本次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5、2021 年 6 月 4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审核确认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登
记工作的申请。2021 年 6 月 10 日,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2021 年 6 月
11 日,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 968 万限售股票上市。
6、2021 年 11 月 1 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 2021 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及
第五届监事会 2021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出具了《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核查意见》。
7、2021 年 11 月 2 日至 2021 年 11 月 11 日,公司对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
单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对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8、2021 年 11 月 30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登记工作的申请。
2021 年 12 月 9 日,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2021 年 12 月 10 日,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 114 万限售股票上市。
9、2022 年 6 月 24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2022 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及第五届
监事会 2022 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及《关于回购注销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按照《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办理相关解除限售事宜,同时同意公司对已离职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和条件员工已获授但未解除限售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均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发表了核实意见,并对公司回购注销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0、2022 年 9 月 16 日,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
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 3 名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其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90,0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2.77 元/股,回购金额合计为 249,300 元,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11、2023 年 4 月 16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2023 年第一次会议及第五届监
事会 2023 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及《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按照《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办理相关解除限售事宜,同时同意公司对已离职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和条件员工已获授但未解除限售的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注销部分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事项尚需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均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
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发表了核实意见,并对公司回购注销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预留授予第一个限售期届满的说明
根据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可对所获限制性股票总量的 40%申请解除限售。
公司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完成之日为 2021 年 12 月 9 日;截至 2022
年 12 月 9 日,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限售期届满。
三、预留授予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达成情况说明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
除限售:
序号 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
1 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
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
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
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形,满足解除限售条
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 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如下: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 2018 年:132,720,900.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