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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业达:独立董事对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18-09-05


                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事项发表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仔细审阅了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事项的相关资料,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18年9月5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2、公司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规定的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数量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董事王宝玉、陈钿瑞为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激励对象,回避了表决过程。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以2018年9月5日为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按照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向21名激励对象授予527,200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空白)

(本页为《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康从之                    曾爱东                    姚明安
                                                    2018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