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41 证券简称:众业达 公告编号:2017-72
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9月4日召开的第
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7年8月29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以下简称“激
励计划”)等相关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自2017年8月30日起,《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网站公示。公司董事会对激励对象在激励计划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自查结果显示其中1名激励对象本人在知悉公司筹划激励计划事项后至公司公开披露激励计划前的期间存在卖出公司股票的行为。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上述人员不得成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2、2017年9月4日,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取消原<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关于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取消部分提案并增加临时提案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于同日召开的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对《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发表了核查意见,并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二、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调整说明
自2017年8月30日起,《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网站公示。公司董事会对激励对象在激励计划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自查结果显示其中1名激励对象本人在知悉公司筹划激励计划事项后至公司公开披露激励计划前的期间存在卖出公司股票的行为。依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上述人员不得成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需对公司原《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的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作调整。具体调整如下:
(1)取消上述1人激励对象资格,首次授予人数由75人调整为74人。
(2)将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由不超过540万股调整为不超过533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54,054.9909万股的0.9860%。其中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436.1万股调整为429.1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54,054.9909万股的
0.7938%;预留保持不变,仍为103.9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54,054.9909万股的0.1922%,预留部分占调整后授予总额的19.49%。本次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预测亦作相应调整。
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分配情况如下:
授予限制性股 占授予限制 占本计划公告
序号 姓名 职务 票的数量(股) 性股票总数 日公司总股本
的比例 的比例
1 王宝玉 董事 160,000 3.00% 0.0296%
2 林雄武 副总经理 120,000 2.25% 0.0222%
3 刘生富 副总经理 80,000 1.50% 0.0148%
4 林洁 副总经理 77,000 1.44% 0.0142%
5 陈雷 财务总监 60,000 1.13% 0.0111%
董事及高级管理 497,000 9.32% 0.0919%
人员小计
核心骨干员工 3,794,000 71.18% 0.7019%
(69人)
预留部分 1,039,000 19.49% 0.1922%
总计 5,330,000 100.00% 0.9860%
三、调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由于 1 名激励对象本人因在知悉公司筹划激励计划事项后至公司公开披露
激励计划前的期间,存在卖出公司股票的行为,依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前述人员不得成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本次取消前述人员的激励对象资格,调整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调整后的授予数量、比例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同意《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
五、监事会意见
1、与会监事一致认为:本次对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2、对调整后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初步审核后,与会监事一致认为: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确定的激励对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后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公司就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已经履行了现阶段所必要的法定程序;本次激励计划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七、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特此公告。
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