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38 证券简称:江苏神通 公告编号:2023-062
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10 日召
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
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为规范公司运作,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拟对《公
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原章程内容 修改后的章程内容
1 第一百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 第一百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
条件: 条件:
(一)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 (一)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中国证监会所要求的独立性; (二)具有中国证监会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
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则; 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
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 (五)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
关注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关注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六)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 (六)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 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
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影响。 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影响;
(七)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不得被提名为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
并不得存在下列不良记录:
1、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
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
处罚的;
2、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
确结论意见的;
3、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
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4、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5、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
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
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未
满十二个月的;
6、深圳证券交易所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2 第一百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 第一百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
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该 (一)在公司或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该
等人员的直系亲属或具有主要社会关系的人 等人员的直系亲属或具有主要社会关系的人
(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 (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
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 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
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
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 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
系亲属; 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
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
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四)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为公司或者公司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 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
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 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
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 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人;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
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 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
位任职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 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
控股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 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 员及主要负责人;
的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
(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不能担 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任独立董事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其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
他人员。 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
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
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
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
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
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3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
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 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
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 决定。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
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 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
超过6年。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 间不得超过6年。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
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独 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会、监事会有权提请股东
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上市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 大会予以撤换。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上市公
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职务的,上市公司应将 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职务
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的,上市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
露。
4 第一百二十九条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 第一百二十九条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
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