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37 证券简称:誉衡药业 公告编号:2024-063
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2024 年 9 月 3 日
2、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数量:1,141.00 万股
3、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价格:1.25 元/股
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 2024年 9 月 3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并
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确定以 2024 年 9 月 3 日
为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45 名激励对象授予合计 1,141.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1.25 元/股。现对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4 年 1 月 15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
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2024 年 1 月 16 日至 2024 年 1 月 25 日,公司在公司官方网站公示了拟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
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4 年 1 月 26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4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4 年 1 月 31 日,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实施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
全部事宜。2024 年 2 月 1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
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4 年 2 月 5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对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
5、2024 年 3 月 12 日,公司完成了向 105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7,239.10 万
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
6、2024 年 8 月 23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
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并注销离职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4 名离职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合计 944,000 股限制性股票。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对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
7、2024 年 9 月 3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
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
以 2024 年 9 月 3 日为预留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45 名激励对象授予合计
1,141.0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1.25 元/股。
二、董事会关于本次授予条件成就的说明
根据本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㈠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㈡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形,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三、本计划预留授予的具体情况
㈠ 预留授予日:2024 年 9 月 3 日
㈡ 预留授予数量:1,141.00 万股
㈢ 预留授予人数:本激励计划拟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45 人,均为公司
核心管理人员、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含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分配明细如下: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占本次预留授 占本激励计划公
职务 数量(万股) 予限制性股票 告时公司股本总
总数的比例 额的比例
核心管理人员、 核心技术 1,141.00 100% 0.50%
(业务)人员 (共 45 人)
合计 1,141.00 100% 0.50%
注 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0%。
注 2: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00%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注 3: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为 1,141 万股,未超过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权益总额的 20.00%。
㈣ 预留授予价格:1.25 元/股
㈤ 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
㈥ 预留授予部分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情况:
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 12 个月。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在限售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予以限售,不得转让、不得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时,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 自相应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
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 40%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 自相应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
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 30%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 自相应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
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 30%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㈦ 本激励计划的业绩考核要求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考核年度为 2024-2026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考核一次。
以 2023 年业绩为基数,对各考核年度不包含股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值(以下简称“考核业绩”)比2023 年业绩增长率进行考核,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23 年为基数,2024 年考核业绩增长率不低于 6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23 年为基数,2025 年考核业绩增长率不低于 8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23 年为基数,2026 年考核业绩增长率不低于 100%
注:上述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时,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按照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内部发布的对激励对象分类分年进行考核,并依照考核结果来确定当年度解除限售的比例。具体情况如下:
⑴ 生产机构人员:所在机构完成年度预算指标 90%及以上;
⑵ 销售及商务人员:所在事业部/商务部完成年度预算指标 90%及以上、且个人年度业绩指标达到 90%及以上;
⑶ 全体激励对象:个人年度绩效评分达到 80 分及以上。
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且符合个人业绩考核要求,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可按当年解除限售的比例解除限售。
因个人考核原因不能解除限售的,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四、关于本次授予权益情况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差异的说明
本次授予事项的内容与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