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437 证券简称:誉衡药业 公告编号:2023-093
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及后续增持计划的公告
股东沈臻宇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方圆达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持股 5%以上的股东沈臻宇的一致行动人上海方圆达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方圆”)通过“上海方圆达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方圆-东方 27 号私募投资基金”于 2023 年 11 月 30 日至 2023 年 12 月 4 日
期间,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合计增持公司股份 536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24%,增持金额 1,416 万元(以上简称“本次增持”)。
2、沈臻宇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方圆拟自 2023 年 12 月 5 日起六个月内,通
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6,000 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 8,000 万元。
3、沈臻宇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方圆承诺将在上述增持实施期间完成增持计划,并在增持实施期间、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前及增持计划完成后十二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份。
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4 日收
到持股 5%以上股东沈臻宇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方圆出具的《关于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增持情况及拟继续增持股份的函》,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1、计划增持主体:持股 5%以上的股东沈臻宇、沈臻宇一致行动人上海方圆达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本次公告前的 12 个月内,增持主体未披露增持计划;本次公告前 6 个月
内,增持主体不存在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形。
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本次增持情况
沈臻宇一致行动人上海方圆于 2023 年 11 月 30 日-2023 年 12 月 4 日期间,
通过设立的“上海方圆达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方圆-东方 27 号私募
投资基金”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增持公司股份 536.00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24%,增持金额为 1,416 万元。本次增持前后,沈臻宇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方
圆的持股情况如下:
增持 本次增持前 本次增持后
股东名称 方式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万 持股比例
(%) 股) (%)
沈臻宇 - 11,049 5.03 11,049 5.03
上海方圆达创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 2,000 0.91 2,000 0.91
方圆-东方 12 号私募
投资基金
上海方圆达创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集中 1,519 0.69 2,055 0.93
方圆-东方 27 号私募 竞价
投资基金
合计 14,568 6.63 15,104 6.87
三、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 本次拟增持股份的目的:基于对公司长期价值的高度认可和公司未来
持续稳定发展的坚定信心,为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维护公司股东利
益,增强投资者信心,拟实施本次增持计划。
(二) 增持期限及增持金额:自 2023 年 12 月 5 日起 6 个月内,通过集中竞
价或大宗交易的方式增持誉衡药业股份,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6,000 万元且不
超过人民币 8,000 万元。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如存在停牌情形的,增持
期限可予以顺延,届时将及时披露是否顺延实施。
(三) 本次拟增持股份的价格:本次增持计划不设定价格区间,增持主体将根
据公司股票近期价格波动及市场整体趋势逐步实施增持计划。
(四)本次拟增持股份的方式: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
(五) 本次增持是否基于其主体的特定身份:本次增持不基于增持主体的特
定身份。
(六) 本次拟增持股份的资金来源:自有资金。
(七) 本次增持股份锁定安排:增持计划完成后十二个月。
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八) 增持主体承诺:将在上述实施期限内完成增持计划,且在增持实施期间、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前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本次股份增持计划的实施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进行内幕交易、敏感期交易、短线交易等行为。
四、增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
本次增持计划可能存在因政策或资本市场发生变化以及目前尚无法预判的因素导致增持计划无法完成的风险。如增持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上述风险情形,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相关说明
(一)本次增持计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沈臻宇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方圆的持股比例已增至 6.87%,成为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公司仍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三)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对公司治理结构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四)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进展情况,并依据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沈臻宇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方圆出具的《关于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增持情况及拟继续增持股份的函》。
特此公告。
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