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36 证券简称: 兴森科技 公告编号:2020-04-039
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因涉及审议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对中小股东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2020年4月21日下午14:00在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城光谱中路33号子公司广州兴森快捷电路科技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4月2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4月21日9:15至2020年4月21日15:00的任意时间。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邱醒亚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9人,代表股份数量为307,331,873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6553%。
(1)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3人,代表股份数量为287,520,6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3238%;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人共计16人,代表股份数量为19,811,2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15%。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股东(或股东代理人)15人,代表股份数量为
19,051,2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04%。
3、公司3名董事、3名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黄亚平和罗增进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包括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方式)逐项审议了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07,323,8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74%;反对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2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二)审议通过了《2019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307,323,8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74%;反对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2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三)审议通过了《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07,323,8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74%;反对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2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四)审议通过了《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07,323,8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74%;反对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2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五)审议通过了《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307,323,8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74%;反对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2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9,043,26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80%;反对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2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8,902,0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4.0033%;反对18,429,8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5.996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62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2617%;反对18,429,86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738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07,323,8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74%;反对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2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9,043,26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80%;反对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2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07,323,8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74%;反对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2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06,910,0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8628%;反对42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37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06,910,0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8628%;反对42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37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8,488,2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3.8686%;反对18,843,6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6.131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十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转让股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07,323,8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74%;反对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2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9,043,26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80%;反对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2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十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下属子公司所持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实施转让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07,323,8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74%;反对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2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9,043,26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80%;反对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2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十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07,323,8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74%;反对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2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9,043,26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80%;反对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2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黄亚平律师、罗增进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认为,兴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名并加盖公司董事会印章的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