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36 证券简称: 兴森科技 公告编号:2013-10-042
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首期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情况
1、2010年11月27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圳市兴森快
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并向中国证监会上报了备案申
请材料。
2、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公司修订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并经中国证监会审
核无异议后,于2011年7月9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圳
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3、2011年8月16日,公司召开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深圳市兴
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4、2011年9月1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确定公司首期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日的议案》。确定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日为2011年9月1日,行
权价格29.8元。
5、2011年9月1日,公司调整了股权激励计划名单及数量,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及
的激励对象人数减少至159人,股票期权的授予数量减少至320.6万份。
二、本次调整事由及调整方法
1、公司2011年度、2012年度实施了权益分派方案
公司2011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223,4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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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每10股派3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实际每10股派2.70元),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2年5月30日,除权除息日为2011年5月
31日。
2012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223,4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3.3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QFII、RQFII以及持有股改限售股、新股限售
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2.97元;持有非股改、非新股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
的个人、证券投资基金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10股派3.135元,权益登
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对于QFII、RQFII以外的
其他非居民企业,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权益分派股
权登记日为2013年6月20日,除权除息日为2013年6月21日。
根据《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
稿》(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发生派息时,行权价格调整公式如下:
P?P?V
0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但若
按上述计算方法出现P小于本公司股票面值1元时,则P=1元。)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上述调整方法,公司2011、2012年度权益分配方案实
施完毕后,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原来的29.8元/股调整为29.17元/股。
2、部分激励对象离职
因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在锁定期内刘兰、汪令东等27名激励对象辞职,根据
《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相
关条款的规定,将上述27名激励对象已获授的40.4万股票期权由公司收回并注销,公司
首期股票期权数量由原来的320.6万股调整为280.2万股。
调整后股票期权数量为:
授予股票期权320.6-40.4=280.2(万股)
预留股票期权36万股
三、律师事务所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
及认定第一个行权期失效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调整及认定股权激励
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失效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号》及《股权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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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调整及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失效事项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并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办理后续手续。
四、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3、北京市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
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期权数量、行权
价格调整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 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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