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32 证券简称:九安医疗 公告编号:2024-030
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连带责任。
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专户的议
案》,为便捷对募集资金专户的日常操作,提高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效
率,并结合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公司决定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天津分行
开立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并将存放于兴业银行天津华苑支行的募集资金转存至
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待募集资金完全转出后,公司将注销原募集资金专户,具
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324 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
际发行数量为 45,797,101 股,发行价格为 6.90 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人民币 315,999,996.90 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 6,630,702.76 元(不
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09,369,294.14 元,大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对该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大华验字
[2021]000141”《验资报告》验证。上市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储制度。公
司及子公司已按照要求开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
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四方监管协议。
二、本次变更募集资金专户的情况
(一)募集资金目前的存储情况
截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存放情况如下:
银行名称 账号 存款金额(元) 存储方式
兴业银行天津华苑支行 441130100100520703 0.03 活期
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宾水道支行 0302060619300091704 19,536.37 活期
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宾水道支行 0302060614200004526 180,000,000.00 定期
兴业银行天津华苑支行 441130100100520682 16,059.73 活期
招商银行北京上地支行 110950235910302 422,557.89 活期
合计 - 180,458,154.02 -
(二)变更募集资金专户的情况
为便捷对募集资金专户的日常操作,提高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效率,
并结合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公司决定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天津分行开立
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并将存放于兴业银行天津华苑支行的募集资金转存至新的
募集资金专户,待募集资金完全转出后,公司将相应注销原募集资金专户,原
募集资金专户对应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同时失效。
上述变更完毕后,公司将与保荐机构以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天津分行重新
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公司此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未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
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
募集资金专户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继续严格遵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三、履行的审批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4 年 4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经审议,董事会认为此次变更募集资金专
项账户,不会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有利于提高募集
资金专户日常操作的便利性,提高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效率,同意本
次变更募集资金专户事项。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其指派的相关人员根据本次变
更募集资金专户和实际需求全权办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或注销、募集资
金专户监管协议签署等相关事项。
(二)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事项,不
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不会对募投项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本次事项
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
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
策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人对本次公司变更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事项无异议。
四、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保荐机构与浦发银行拟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糖尿病照护服务及相关产品研发项目、智能化工厂改造及新品研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甲方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欧阳凌、杨竞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
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五、备查文件
1、《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募集资金专户事项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0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