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结合经营业务发展需要,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如下修订:
原章程 修订后章程
第一条 为维护天津九安医疗电子 第一条 为维护天津九安医疗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现行适用的《中华人民共 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上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金分红》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特制 定,特制订本《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订本《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章程》(下称“本《章程》”)。章程》(下称“本《章程》”)。
第 六 条 公 司 的 注 册 资 本 为 第 六 条 公 司 的 注 册 资 本 为
432,805,921 元人民币。 478,603,022 元人民币。
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 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
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开发、生产、 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开发、生产、销售电子产品,医疗器械(以医疗器械 销售电子产品、医疗器械(以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核准产品范围为准), 生产企业许可证核准产品范围为准),仪器仪表、电气机械和器材、通信设备、 仪器仪表、电气机械和器材、通信设备、可穿戴智能设备、智能车载设备、服务 可穿戴智能设备、智能车载设备、服务消费机器人、电声器件及零件及相关的 消费机器人、电声器件及零件及相关的技术咨询服务、照明灯具制造、智能照 技术咨询服务、照明灯具制造、智能照明电器制造等;计算机软件及相关的技 明电器制造;计算机软件及相关的技术术咨询服务;计算机软件及信息技术的 咨询服务;计算机软件及信息技术的技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 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转让、互联网数据服务;健康咨询(须 让、互联网数据服务;健康信息咨询(须经审批的诊疗活动除外)、健康管理(须 经审批的诊疗活动除外);货物进出口、经审批的诊疗活动除外);货物进出口、 技术进出口;日用百货、环保设备、空技术进出口;日用百货、环保设备、空 气净化器设备、美容仪器、医疗用品及气净化器设备、美容仪器、医疗用品及 器材,机械设备、家用视听设备、五金器材、机械设备、家用视听设备、五金 产品、灯具、家用电器及电子产品、食产品、灯具、家用电器及电子产品、食 品、饮料、钟表、眼镜、箱包、自行车品、饮料、钟表、眼镜、箱包、自行车 等代步设备、化妆品及卫生用品、体育等代步设备、保健辅助治疗器材、化妆 用品及器材、不锈钢制品、塑料制品、品及卫生用品、体育用品及器材、不锈 硅胶制品、智能家居、餐具、母婴用品钢制品、塑料制品、硅胶制品、智能家 (除食品、药品)、测量工具、手动工居、餐具、母婴用品(除食品、药品) 具、电动工具、厨具卫具、通信设备、的零售及批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泵及真空设备的零售及批发***(依法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动) 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 目前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第十九条 目前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43280.5921 万股,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 478,603,022 股,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
均为普通股。 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
转让。 转让。
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即进入代办股 股票被终止上市后(主动退市除外),
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公司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公司不得修改本《章程》中的前项规定。 系统继续交易。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 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
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 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 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
公司董事会不按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任。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 第三十三条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及 出对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 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身份后应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的质疑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 罢免提议。
东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不具备独立
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
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的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四)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五)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提供的担保。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
以上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事 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项,须经董事会先行审议通过后(经出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通过), 提供的担保。
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经出席会议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形。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董
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 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
参与该项表决。 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以上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人提供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为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所称“公司及 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 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 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 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
对外担保之和。 上通过。
以上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
人提供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为
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所称“公司及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
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
对外担保之和。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 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
开临时股东大会: 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数或者本《章程》所规定人数的 2/3 时; 数或者本《章程》所规定人数的 2/3 时;
(二)独立董事人数占公司全体董事人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数的比例低于法定或本《章程》所规定 额 1/3 时;
的最低人数要求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
(三)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额 1/3 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四)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不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含代理投票权)以上股份的股东请示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