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2430 股票简称:杭氧股份 公告编号:2024-041
转债代码:127064 转债简称:杭氧转债
杭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第一批预留授予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
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上市流通激励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第一批预留授予对象,人数为 29 人。
2、本次解除限售上市流通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第一批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38,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242%。
3、本次解除限售的股权激励股份上市流通日期:2024 年 4 月 15 日。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杭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氧股份”或
“公司”)已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第一批预留授予部分解除限售相关手续。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及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1 年 11 月 30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021 年 12 月 4 日,公司披露了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更新稿)及其摘要、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制氧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更新稿)。
2、2021 年 12 月 9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关于取消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部分提案并增加临时提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3、2021 年 12 月 16 日,公司披露了《 关于股权激励计划获得杭州市国资委
批复的公告》,杭州市国资委原则同意杭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4、2021 年 12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10 日,公司在公司网站及 OA 系统公
示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将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予以公示。经公示,公司收到相关信息反馈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后,对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的人员在原激励对象名单基础上进行了调减,
调减人数为 21 人。2021 年 12 月 17 日,公司披露了 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及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
5、2021 年 12 月 21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修订稿)》(《 以下简称“《 《 激励计划(《 修订稿)》”)及其摘要、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修订稿)》 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提案。
6、2022 年 1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七届监
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2022 年 2 月 16 日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上市。
7、2022 年 1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七届监
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一批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前述事
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2022 年 1 月 29 日至 2022 年 2 月 10 日,公司在
OA 系统公示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第一批预留部分激励对象名
单》。2022 年 2 月 12 日,公司披露了 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第一批预留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2022 年 4 月12 日第一批预留部分完成登记上市。
8、2022 年 8 月 23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
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和《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发表了
同意的独立意见,2022 年 9 月 16 日,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 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和《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2022
年 11 月 11 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0,000 股已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注销手续。
9、2022 年 9 月 5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第七届监事
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批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2022 年 9 月 6 日至 2022 年 9 月 15 日,公司在公司 OA 系统公示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第二批预留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经公示,对不符合公司设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的人员在原激励对象名单基础上进行了调减,本次调减
人数为 3 人。2022 年 9 月 17 日,公司披露了 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批预留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2022 年 12 月 2 日,第二批预留部分完成登记上市。
10、2023 年 5 月 11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
第四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 关于回购
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和《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发表了
同意的独立意见,2023 年 6 月 5 日,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关于减少公
司注册资本的议案》和《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2023 年 8 月 14 日,公
司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238,100股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注销手续。
11、2024 年 1 月 8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五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
第五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和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2、2024 年 1 月 22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六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
第五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标企业的议案》和 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在首次授予、第一批预留授予和第二批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自的限售期届满后,为符合条件的 767 名激励对象共 7,939,600 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公司关联董事就该事项进行了回避表决。监事会、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二、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第一个限售期即将届满的说明
根据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 激励计划(《 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相应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申请解除限售比例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40%。
本次激励计划第一批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并上市日为 2022 年 4
月 12 日,第一批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限售期将于 2024 年 4 月 12 日
届满。
(二)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拟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未发生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3、公司层面 2022 年业绩考核指标达成情况
指标 2022 年业绩 是否达标
以 2018 年、2019 年、2020 年三年扣非
后净利润平均值为基数,净利润增长率 82.77% 达标
净利润增长率 不低于 60%
不低于同行业对标企业平均业绩水平或 高于对标企业平 达标
75 分位值水平 均水平
加权平均净资产 2022 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14.00% 16.62% 达标
收益率 不低于同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