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制氧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一批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相
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杭州制氧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杭州制氧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一批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进行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拟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与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2、本次拟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无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拟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无异议。
3、公司和本次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4、本次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有关授予日的规定。
综上所述,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部分第一批授予日为2022年1月28日,并同意以授予价格人民币15.33元/股向符合条件的30名激励对象授予
62.50万股限制性股票。
杭州制氧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 年 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