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30 证券简称:杭氧股份 公告编号:2019-031
杭州杭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杭州杭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9年5月21日披露了《杭州杭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19-024),公司董事、总经理毛绍融先生和董事、副总经理赵大为先生计划自预披露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窗口期不减持),其中毛绍融先生拟减持股份数量为不超过189,07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196%),赵大为先生拟减持股份数量为不超过
189,07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196%)。
近日,公司收到毛绍融先生及赵大为先生提交的《关于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告知函》,截至2019年6月14日,上述预披露公告披露的股份减持计划已实施完毕。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1.已披露的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拟减持股东:董事、总经理毛绍融先生,董事、副总经理赵大为先生。
(2)拟减持数量和股份来源:合计不超过378,158股公司股份,即不超过现有公司股份总数的0.0392%(若计划减持期间有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减资等股本变动事项,应对该数量、比例进行相应调整),每人减持不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的25%。具体情况如下表:
股东 本次减持 占公司总 拟减持数量 占公司总股
名称 前持有股 股本比例 (股) 本比例 股份来源
份(股)
毛绍融 756,315 0.0784% 189,079 0.0196% IPO前持有股份(包括资
本公积转增部分)
赵大为 756,315 0.0784% 189,079 0.0196% IPO前持有股份(包括资
本公积转增部分)
总计 1,512,630 0.1568% 378,158 0.0392%
(3)拟减持时间:自预披露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在此期间如遇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减持的情形则不减持。
(4)减持方式: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
(5)拟减持价格区间:视减持时的市场价格而定。
(6)减持原因:个人资金需求。
2.股份减持计划实施情况:已实施完毕,具体如下:
减持均价 减持股数 减持股份占公
股东名称 减持方式 减持时间 (元) (股) 司总股本比例
(%)
毛绍融 集中竞价 2019.6.14 12.34 189,079 0.0196
赵大为 集中竞价 2019.6.14 12.58 189,079 0.0196
合计 — — — 378,158 0.0392
3.减持前后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减持前持有股份 本次减持后持有股份
股东名称 股份性质 股数(股) 占总股本 股数(股) 占总股本
比例(%) 比例(%)
合计持有股份数 756,315 0.0784 567,236 0.0588
毛绍融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189,079 0.0196 0 0
有限售条件股份 567,236 0.0588 567,236 0.0588
合计持有股份数 756,315 0.0784 567,236 0.0588
赵大为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189,079 0.0196 0 0
有限售条件股份 567,236 0.0588 567,236 0.0588
二、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1、董事、总经理毛绍融和董事、副总经理赵大为在《招股说明书》中均作出承诺:自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截至目前该承诺已履行完毕,未出现违反承诺情形。
2、作为公司董事、总经理和董事、副总经理,毛绍融、赵大为先生承诺: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股份总数的25%,离任后半年内不转
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减持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50%。截至目前该承诺在正常履行中,未出现违反承诺情形,本次减持亦不违反该承诺。
三、其他相关说明
1、毛绍融先生和赵大为先生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2、毛绍融先生和赵大为先生不存在《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规定的不得减持的以下情形:
(一)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二)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3、本次减持计划未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
4、作为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毛绍融先生和赵大为先生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
5、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四、备查文件
毛绍融先生以及赵大为先生签署的《关于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杭州杭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