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30 证券简称:杭氧股份 公告编号:2019-025
杭州杭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杭州杭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9年5月24日收到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融资产”)拟减持本公司股份的《关于减持计划的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持股基本情况
1、股东名称: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持股情况:截止本公告日,华融资产共持有本公司股份104,461,053股,占公司总股本964,603,777股的10.83%,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原因:华融资产自身经营的需要。
2、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
3、拟减持数量:本次拟减持股份数量为不超过19,2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99%(若计划减持期间有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减资等股本变动事项,应对的数量、比例进行相应调整)。
4、拟减持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在此期间如遇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减持的情形则不减持。
5、减持方式: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
6、拟减持价格区间:视减持时的市场价格而定。
三、股东的承诺及履行情况
1、承诺内容
华融资产在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承诺:在本公司完成上市并在相关法规和文件规定的限售期满后,在国家有关债转股股权减持政策以及国有金融机构转让上市公司股权有关政策允许的条件下,根据证券交易的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减持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直至持股比例降低至7%的范围内。
2、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华融资产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本次减持计划符合上述承诺内容。
四、其他情况
1、华融资产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2、华融资产不存在《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规定的不得减持的以下情形:
(一)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二)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3、华融资产承诺,作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2017年5月)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减持股份,并及时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4、本次减持计划未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
5、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存在不确定性。本次减持计划可能由于华融资产资金安排的变化而仅部分实施或放弃实施。
五、备查文件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关于减持计划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杭州杭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