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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锗业: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01

云南锗业: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428        证券简称:云南锗业        公告编号:2023-009
            云南临沧鑫圆锗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云南临沧鑫圆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11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云南临沧鑫圆锗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表决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4、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3 年 2 月 28 日(星期二)下午 14:30 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为: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2 月
28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2 月 28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5、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云南省昆明市呈贡新区马金铺电力装备园魁星街 666号公司综合实验大楼三楼会议室。

  6、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包文东先生。

  7、出席情况:

股份的 20.364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130,758,40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20.020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2,248,28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3442%。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2,348,284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0.359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00,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0.0153%。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2,248,28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0.3442%。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2,986,68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50%;反对
2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5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28,28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483%;反对
2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851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进行修订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2,984,88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36%;反对
21,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6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26,48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717%;反对
21,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928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对<董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进行修订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2,986,68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50%;反对
2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5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28,28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483%;反对
2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851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以累积投票方式逐项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4.01.候选人:选举包文东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133,007,08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3%。
  4.02.候选人:选举朱知国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133,006,88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2%。
  4.03.候选人:选举陈飞宏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133,007,08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3%。
  4.04.候选人:选举杨元杰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132,998,48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38%。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4.01.候选人:选举包文东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2,348,68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170%。

  4.02.候选人:选举朱知国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2,348,48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85%。
  4.03.候选人:选举陈飞宏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2,348,68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170%。
  4.04.候选人:选举杨元杰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2,340,08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508%。
    表决结果:包文东先生、朱知国先生、陈飞宏先生、杨元杰先生当选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5、以累积投票方式逐项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5.01.候选人:选举方自维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133,006,88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2%。
  5.02.候选人:选举龙超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132,984,88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36%。
  5.03.候选人:选举黄松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132,984,88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36%。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5.01.候选人:选举方自维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2,348,48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85%。
  5.02.候选人:选举龙超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2,326,48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717%。
  5.03.候选人:选举黄松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2,326,48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717%。
    表决结果:方自维先生、龙超先生、黄松先生当选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上述董事会成员当选后,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6、以累积投票方式逐项审议《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6.01.候选人:选举窦辉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同意股份数:132,984,88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36%。
  6.02.候选人:选举张艺藏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同意股份数:132,984,88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36%。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6.01.候选人:选举窦辉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同意股份数:2,326,48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717%。
  6.02.候选人:选举张艺藏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同意股份数:2,326,48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717%。
    表决结果:窦辉先生、张艺藏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孙冬松律师、彭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云南临沧鑫圆锗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临沧鑫圆锗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植德京(会)字[2023]0012 号)

  特此公告。

                                  云南临沧鑫圆锗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3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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