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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锗业: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9-04-26


证券代码:002428      证券简称:云南锗业        公告编号:2019-024
            云南临沧鑫圆锗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云南临沧鑫圆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3月29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云南临沧鑫圆锗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2、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表决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4、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9年4月25日(星期四)下午14:30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为: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4月2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4月24日下午15:00至2019年4月25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云南省昆明市呈贡新区马金铺电力装备园魁星街公司综合实验大楼三楼会议室。

  6、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包文东先生

  7、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186,434,62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8.545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86,425,62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8.543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9,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14%。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405,09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62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396,09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60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9,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14%。

  (3)公司全体董事,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6,425,6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2%;反对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96,0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7783%;反对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21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96,0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7783%;反对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21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6,425,6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2%;反对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96,0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7783%;反对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21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6,425,6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2%;反对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96,0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7783%;反对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21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2018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6,425,6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2%;反对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21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聘请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6,425,6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2%;反对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96,0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7783%;反对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21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审议通过《章程修正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6,425,6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2%;反对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96,0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7783%;反对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21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8、审议通过《关于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进行修订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6,425,6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2%;反对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96,0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7783%;反对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21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6,425,6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2%;反对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96,0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7783%;反对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21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0、审议通过《关于对<监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进行修订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6,425,6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2%;反对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96,0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7783%;反对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21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了述职。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孙冬松律师、彭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则》、《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则》、《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云南临沧鑫圆锗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临沧鑫圆锗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国枫律股字[2019]A0105号)

  特此公告。

云南临沧鑫圆锗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