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尤夫股份 公告编号:2024-020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5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为落实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相关要求,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具体情况如下:
修改条款 修改前 修改后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
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
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 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第二十九条 间限制。 他情形的除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
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
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金;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第三十七条 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其他义务。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
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 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
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 务承担连带责任。
担的其他义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
下列职权: 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第四十条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决算方案; 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亏损方案; 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议;
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项;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十三)审议重大出售、收购资产、对外投 事项。
资等交易事项,具体认定标准按照公司另行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制定的《授权管理制度》。
(十四)审议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公司变更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会计政策或变更重大会计估计事项,应在董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事会递交专项审计报告并在定期报告披露前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递交股东大会审议:
1、会计政策或重大会计估计变更对定期报告
的净利润的影响比例超过 50%的;
2、会计政策或重大会计估计变更对定期报告
的所有者权益的影响比例超过
50%的;
3、会计政策或重大会计估计变更对定期报告
的影响致使公司的盈亏性质发生变化。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公司对外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
2/3 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 2/3 通过外,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
以上同意,或者经股东大会批准。未经董事 董事同意。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
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得对外提供担保。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第四十一条 通过: 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保; (三)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三)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 后提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