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ST 尤夫 公告编号:2023-011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江苏省泰州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2)苏民终 151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曾因与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航新能源”)及相关共同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智航新能源偿还借款本金 10,000 万元并支付相关利
息、相关共同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12 日、
2021 年 12 月 28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1-038)、《关于仲裁、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78)。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江苏省泰州市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 12 民初 28 号民事判决第
二项;
(二)变更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 12 民初 28 号民事判决第
一项为: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 1 亿元,并支付利息 4,376,874.02 元;
(三)驳回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 142 元,由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128 元,江
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14 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在取得其他诉讼、仲裁相关文件后,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向公司申报债权,目前管理人正在审查中,待管理人审查确认并经法院裁定确认后,按照《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进行执行,公司已在 2022 年度将其偿债资源提存至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账户,本次判决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五、备查文件
《江苏省泰州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苏民终 151 号
特此公告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