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ST尤夫 公告编号:2022-127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撤销公司股票交易规范类退市风险警示
暨继续实施财务类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2022 年 12 月 27 日,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湖州中院”)作
出《民事裁定书》(2022)浙 05 破 4-2 号,裁定确认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终结公司重整程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第 9.4.13 条的有关规定,公司符合申请撤销规范类股票交易退市
风险警示的条件,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29 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因法院
依法受理公司重整而被叠加实施的规范类退市风险警示,能否获得深交所同意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除因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而被叠加实施的规范类退市风险警示外,公司股票交易已被实施财务类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处理,具体情况详见下文。如公司 2022 年度出现《上市规则》第 9.3.11 条规定的相关情形,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况
(一)退市风险警示情况
1、财务类退市风险警示
公司因 2021 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1,354,018,843.22 元,根据《上市规
则》第 9.3.1 条的有关规定,公司股票交易于 2022 年 4 月 25 日起被实施退市风
险警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4月22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
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暨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0)。
2、规范类退市风险警示
因湖州中院依法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根据《上市规则》第 9.4.1 条的有关规
定,公司股票交易已于 2022 年 10 月 31 日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具体内容
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31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法院裁定受
理公司重整暨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87)。
(二)其他风险警示情况
1、因触及“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的情形,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3.3.1 条的有关规定,股票交易于 2018 年 2 月
8 日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2、经审计,公司 2019 年度实现营业收入 308,404.48 万元,归属于上市公
司股东的净利润 6,115.84 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亏损 43,615.07 万元,公司主营业务盈利能力较弱,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3.1.1 条和 13.3.1 条的有关规定,公
司股票于 2020 年 8 月 4 日起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3、因公司 2018 年、2019 年、2020 年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
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 2020 年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的情形,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3.3 条的
有关规定,公司股票交易于 2021 年 4 月 23 日起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4、因公司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余额超过 1,000 万元,公司股票交
易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上述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及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
别于 2018 年 2 月 7 日、2020 年 8 日 3 日、2021 年 4 月 23 日、2022 年 4 月 22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公司股票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21)、《关于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及继续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080)、《关于公司股票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5)、《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暨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0)。
二、公司申请撤销规范类股票交易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况
2022 年 12 月 26 日,公司管理人向湖州中院提交了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情况
的监督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28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浙
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
2022 年 12 月 27 日,湖州中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22)浙 05 破 4-2 号,
裁定确认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终结公司重整程序。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年12月28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24)。
根据《上市规则》第 9.4.13 条的有关规定,公司符合申请撤销规范类股票交
易退市风险警示的条件。2022 年 12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撤销公司股票交易规范类退市风险警示的议案》,并于同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因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而被叠加实施的规范类退市风险警示。
公司委托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对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出具法律
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29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北京
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法律意见书》。
三、公司股票交易继续被实施财务类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况
在撤销因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而被叠加实施的规范类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股票交易仍将被实施财务类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处理,具体情况详见本公告“一、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况”。
四、其他说明
根据重整计划,对于涉及珠海杨柳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许为杰的 2 笔违
规担保债务,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普通债权清偿方案予以清偿,偿债资源由湖州尤夫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尤夫控股”)以实施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时应向其分配的转增股票筹集,该清偿安排不占用公司偿债资源。
湖州中院已于 2022 年 12 月 27 日裁定确认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终结公
司重整程序,上述用于筹集清偿违规担保债务的偿债资源的转增股票已于 2022年 12 月 9 日到达公司管理人账户。同时为确保方案的实施,上海垚阔企业管理
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垚阔”)已向公司、管理人指定的账户支付保证金 5,902.17 万元,并提供其持有的公司 44,840,200 股股票进行质押担保,在尤夫控股不能全部承担的情形下,由上海垚阔以担保的资金或者股票予以补足。(上海垚阔声明:上海垚阔的上述行为不构成债务加入,债权人无权要求上海垚阔单独承担或者与尤夫股份连带承担相关债务。)
综上,公司认为上述违规担保的解决方案切实可行且具备法律效力,公司不再对上述违规担保承担任何担保责任以及任何赔偿责任,上述违规担保已解决。公司将根据《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适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因违规担保而被叠加实施的其他风险警示。
五、风险提示
1、公司本次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因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而被叠加实施的规范类退市风险警示,能否获得深交所同意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除因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而被叠加实施的规范类退市风险警示外,公司股票交易已被实施财务类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处理。如公司 2022 年度出现《上市规则》第 9.3.11 条规定的相关情形,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