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ST尤夫 公告编号:2022-108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
次会议通知于 2022 年 12 月 5 日以电子邮件形式送达公司全体董事,会议于 2022
年 12 月 7 日以通讯表决的形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董事 7 人,实到董事 7 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副董事长翁中华先生主持,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表决,作出如下决议: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同意票数占总票数的 100%。
同意提名李立青女士、蔡玮女士、荣先奎先生、王国兴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并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同意票数占总票数的 100%。
本次董事会决定于 2022 年 12 月 26 日下午 14:30 在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9 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2-111)。
特此公告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2 月 9 日
附件:候选人简历
李立青,女,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92 年 10 月出生,中共党员,
南开大学材料物理与化学专业研究生毕业,理学硕士。曾任胜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专员、共青城胜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现任上海胜帮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兼研究总监。
截至目前,李立青女士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除在上海胜帮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职外(上海胜帮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共青城胜帮凯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存在关联关系),与其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蔡玮,女,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90 年 8 月出生,中共党员,
上海财经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在读,中国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曾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高级项目经理,现任上海胜帮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经理。
截至目前,蔡玮女士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除在上海胜帮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职外(上海胜帮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共青城胜帮凯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存在关联关系),与其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荣先奎,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4 年 1 月出生,中共党员,
南京化工大学高分子材料与工程专业,本科学历。曾任湖北昌丰化纤工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江苏华西村股份有限公司总工程师、上海同杰良生物材料有限公司总工程师、上海韬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产品研发部研发专员、胜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部主任、共青城胜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江苏健坤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胜帮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截至目前,荣先奎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除在上海胜帮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职外(上海胜帮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共青城胜帮凯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存在关联关系),与其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王国兴,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0 年 10 月出生,中共党员,
陕西延安大学毕业,本科学历。曾在陕西陕化化工集团有限公司、陕西金泰氯碱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部、化工事业部工作。现任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化工事业部主任。
截至目前,王国兴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除在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任职外(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共青城胜帮凯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存在关联关系),与其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