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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427 深市 *ST尤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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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尤夫: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暨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10-31

*ST尤夫: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暨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ST尤夫        公告编号:2022-087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

    暨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2022年10月28日,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尤夫股份”)收到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湖州中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2)浙05破申1号,湖州中院裁定受理江西紫宸科技有限公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

    2、同日,公司收到湖州中院送达的《决定书》(2022)浙05破4号、《公告》(2022)浙05破4号,湖州中院指定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浙江京衡(湖州)律师事务所、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破产重整管理人,通知债权人应在2022年11月28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并定于2022年11月29日上午9时采取网络方式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3、公司股票交易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处理,具体内容详
见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2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公司股票交易
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暨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0)。如公司 2022 年度出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 9.3.11 条规定的相关情形,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4、因湖州中院依法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根据《上市规则》第 9.4.1 条第
(七)项的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将于 2022 年 10 月 31 日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
示,本次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无需停牌。公司股票简称仍为“*ST 尤夫”,证券代码仍为 002427,公司股票交易的日涨跌幅限制仍为 5%。


    5、湖州中院已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但公司尚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法院宣告破产的风险。如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上市规则》第 9.4.17 条第(六)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022 年 1 月 8 日,公司收到湖州中院送达的公司债权人江西紫宸科技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江西紫宸”)出具的《申请书》,江西紫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以被申请人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仍具备重整价值为由,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具
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11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债权人
申请公司重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03)。随后,公司每月根据《上市规则》第 7.5.4 条的规定披露相关进展情况。

  2022 年 10 月 28 日,公司收到湖州中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2)浙
05 破申 1 号,湖州中院裁定受理江西紫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

  同日,公司收到湖州中院送达的《决定书》(2022)浙 05 破 4 号、《公告》
(2022)浙 05 破 4 号,湖州中院指定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浙江京衡(湖州)律师事务所、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破产重整管理人,通
知债权人应在 2022 年 11 月 28 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并定于 2022 年 11 月 29
日上午 9 时采取网络方式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根据《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4 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的有关规定,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概述

  1、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江西紫宸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奉新工业园区

  申请事由:2022 年 1 月 8 日,公司收到湖州中院送达的公司债权人江西紫
宸出具的《申请书》,江西紫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以被申请人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仍具备重整价值为由,向湖州中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以期望通过重整程序使公司获得新生,更好的维护债权人利益。


  根据《上市规则》第 6.3.3 条之规定,江西紫宸与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
  2、法院裁定受理情况

  受理法院名称: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定受理时间:2022年10月28日

  裁定书案号:(2022)浙05破申1号

  3、《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2022年1月6日,申请人江西紫宸以被申请人尤夫股份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已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仍具有重整价值为由,向本院申请进行破产重整。经本院通知,尤夫股份对江西紫宸的重整申请表示无异议。2021年6月18日,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政府向本院申请启动对尤夫股份的预重整,本院对该预重整申请受理登记。

  本院认为,尤夫股份的住所地为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和孚镇工业园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尤夫股份的住所地位于本院辖区;并且,尤夫股份系上市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有关规定,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江西紫宸对尤夫股份享有合法到期债权,有权申请尤夫股份重整。尤夫股份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已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重整原因。同时,尤夫股份具有重整可能,符合重整条件。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江西紫宸科技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

  二、法院指定管理人情况

  1、《决定书》(2022)浙05破4号的主要内容

  2022年10月28日,本院根据江西紫宸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等相关规定,指定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浙江京衡(湖州)律师事务所、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管理人,任律师为负责人。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本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2、管理人的基本情况

  (1)管理人名称: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浙江京衡(湖州)律师事务所、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负责人:任律师

  (3)联系电话:15957263379

  (4)邮箱: ufgfglr@163.com

  三、债权申报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通知

  《公告》(2022)浙05破4号的主要内容如下:

  1、债权申报

  尤夫股份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至2022年11月28日前向尤夫股份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地址及通讯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和孚镇工业园区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办公室;邮政编码:313300;联系电话:15957263379)。债权人申报债权,应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补充申报,但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尤夫股份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尽快向尤夫
股份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2、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本院定于2022年11月29日上午9时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方式为网络形式,届时可根据短信通知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入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pccz.court.gov.cn)参加会议,具体参会指引管理人将另行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四、公司预重整阶段预重整管理人履职情况

  2021年6月18日,公司收到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政府的通知,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政府向湖州中院申请启动对公司预重整,湖州中院经审查后对该预重整申请受理登记。2021年7月27日,公司收到湖州中院出具的《通知书》,经现场评审,选任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浙江京衡(湖州)律师事务所、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预重整的管理人。目前,湖州中院已裁定受理公司重整,公司预重整程序已结束,现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4 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的有关规定,将公司预重整管理人履职情况等内容披露如下:

  (一)预重整管理人主要工作及预重整阶段已取得的成效

  1、调查了解公司基本信息,梳理资产负债情况

  预重整管理人在接受湖州中院指定后,向公司、相关主管部门详细调查了解尤夫股份基本经营情况,同时取得了尤夫股份及其子公司工商档案资料、公司征信报告、开立账户清单、不动产及知识产权等相关资产与资质证书。为核查资产情况,预重整管理人采取竞争方式选聘评估机构,开展资产清查及评估工作。
  2、通知已知主要债权人进行债权申报,并进行债权预审查

  为尽快确定尤夫股份主要债务情况,预重整管理人向已知主要债权人发出书面债权登记通知书,通知其向预重整管理人进行债权登记。

  预重整管理人在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组织进行债权审查,截至2022年9月30
日,共有26家债权人申报了债权,预重整管理人已审查确认的债权人26家,确认金额为4,762,356,857.05元,其中:有财产担保债权5家,确认债权金额共计1,642,880,971.72元;普通债权21家,确认债权金额共计3,119,475,885.33元。此外,劣后债权4家(该4家债权人同时享有普通债权),确认债权金额共计116,290,621.28元。

  3、公开招募及遴选重整投资人

  2021年12月21日,为完善投资人招募程序,顺利推进尤夫股份预重整工作,维护企业运营价值,实现资源整合,公司及预重整管理人向社会公开招募投资人。预重整管理人和公司分别与共青城胜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天畅控股有限公司、新凤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二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投资框架协议,上述4名投资人均分别向管理人指定账户支付了重整保证金1,000万元。预重整管理人配合上述4名投资人对公司开展尽职调查工作。

  2022年7月19日,为确定合适的重整投资人,以更好推进公司预重整及后续重整工作,在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政府和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导和监督下,预重整管理人根据实际情况,与公司制定了重整投资人遴选规则。遴选规则规定意向投资人应于2022年8月18日上午十点前提交重整投资方案,并同时向预重整管理人账户追加缴纳投标保证金。截止2022年8月18日上午十点,上海胜帮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用名:共青城胜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指定的关联方已提交重整投资方案,并向预重整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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