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ST 尤夫 公告编号:2022-018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尤夫股份”)于近日收到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传票》(2022)苏 0205 民初 865 号等相关诉讼文件,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
受理法院: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案号:(2022)苏 0205 民初 865 号;案
由:保理合同纠纷;诉讼阶段:尚未开庭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无锡金控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一: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上海祈尊实业有限公司
2、诉讼起因
原告主张:2017 年 9 月,无锡金控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金
控”)与上海祈尊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祈尊”)签订了《国内有追索权保理业务合同》及相关附件,约定无锡金控应上海祈尊申请,受让其对尤夫股份的应收账款 117,653,750 元,向其提供保理融资额度总计人民币 1 亿元整。因尤夫股份存在大量诉讼,涉案标的超过保理融资款的 80%,已构成预期违约,且上
海祈尊未能按约支付反转让价款,无锡金控于 2018 年 6 月 7 日起诉。
2019 年 8 月 26 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 02 民初 171 号判
决书,判令尤夫股份向无锡金控支付货款 117,653,750 元,上海祈尊对此在 1亿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且向无锡金控支付违约金。尤夫股份提起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民终 84 号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无锡金控认为,根据其与上海祈尊签订的《国内有追索权保理业务合同》及相关附件,无锡金控有权请求尤夫股份承担基础交易合同项下逾期支付货款金额15%的违约金;上海祈尊应按照尤夫股份应付 117,653,750 元货款不足的部分在反转让款1亿元的范围内按照反转让价与应收账款0.85:1的比例支付反转让款,当上海祈尊支付了该部分或全部的反转让价款,则对尤夫股份相应的货款支付请求权回转至上海祈尊;违约方需承担对方支出的合理律师费用。为此,原告向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17,648,062.50 元。
(2)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支付 117,653,750 元货款不足的部分在反转让款1 亿元的范围内按照反转让价与应收账款 0.85:1 的比例向原告承担反转让款的支付义务;被告一清偿部分或全部货款,则免除被告二对应比例或全部反转让款支付义务;被告二支付部分或全部反转让价款,则原告享有的对被告一对应比例或全部应收账款债权回转至被告二。
(3)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赔偿律师费损失 436,321 元。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一、被告二承担。
二、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在取得其他诉讼、仲裁相关文件后,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准确判断公司是否需承担责任及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其他说明
1、2018 年 11 月 22 日,上海垚阔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与公司、湖州
尤夫高性能纤维有限公司、上海尤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湖州尤夫控股有限公司、苏州正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及颜静刚签署了《债权债务重组协议》,协议约定上海垚阔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通过债权债务重组的方式受让并豁免有关或有债务,此次诉讼事项涉及的或有债务在《债权债务重组协议》的或有票据债
务清单范围内(详见该公告附件三第 5 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24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签署债权债务重组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72)。
2、公司目前处于预重整程序,无锡金控已于 2021 年 8 月 13 日进行了预重
整债权登记。
五、备查文件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传票》(2022)苏 0205 民初 865 号等相关诉讼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3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