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ST 尤夫 公告编号:2022-012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1)粤 01 民初 228 号,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曾因与公司及相关共同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3 月26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5)。
二、诉讼进展情况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1、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 7,600 万元并支付相关利息;
2、被告湖州尤夫控股有限公司、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均对本判决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责后向被告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3、驳回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告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尤夫控股有限公司、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
司共同负担受理费 440,654 元、保全费 5,000 元,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 11,926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在取得其他诉讼、仲裁相关文件后,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公告的进展情况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借款属于公司的表内借款,相关利息公司 2020 年、2021 年已足额计提,
本次公告的进展情况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粤 01 民初 228 号
特此公告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