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ST 尤夫 公告编号:2022-004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通知书》(2022)苏 02 执 2 号,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无锡金控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曾因与公司及相关共同被告保理合同纠纷向无
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8 月 26 日作出一审
判决,公司不服此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诉讼的基本情况、判决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 2018 年
11 月 14 日、2019 年 8 月 29 日、2021 年 11 月 26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
的《关于收到间接控股股东单位对公司或有事项的说明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66)、《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113)、《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73)。
二、诉讼进展情况
《执行通知书》(2022)苏 02 执 2 号的主要内容如下: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祈尊实业有限公司、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无锡金控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祈尊实业有限公司、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保理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无锡市中级
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8 月 26 日作出的(2018)苏 02 民初 171 号民事判决书已发
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无锡金控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后,本院于 2022 年 1 月 4 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 24 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收到本执行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1)依法履行已生效判决书相应的义务;
(2)承担本案执行费。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在取得其他诉讼、仲裁相关文件后,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公告的进展情况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2018 年 11 月 22 日,上海垚阔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与公司、湖州尤
夫高性能纤维有限公司、上海尤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湖州尤夫控股有限公司、苏州正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及颜静刚签署了《债权债务重组协议》,协议约定上海垚阔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通过债权债务重组的方式受让并豁免有关或有债务,此次诉讼事项涉及的或有债务在《债权债务重组协议》的或有票据债务清
单范围内(详见该公告附件三第 5 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24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签署债权债务重组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72)。
上述诉讼引起的支付义务由上海垚阔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承接,对公司不会形成损失,本次公告的进展情况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影响。
五、备查文件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22)苏 02 执 2 号
特此公告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