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ST 尤夫 公告编号:2021-078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仲裁、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上海仲裁委员会出具的《裁决书》(2019)沪仲案字第 3849 号和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1)苏 12 民初 28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仲裁、诉讼的基本情况
1、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25 日就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航
新能源”)2016 年至 2018 年业绩补偿事项以周发章为被申请人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周发章向公司支付业绩补偿款 100,980 万元及迟延履行业绩补偿款支付义务的违约金、周发章承担本案仲裁费用,上海仲裁委员会于
2019 年 11 月 7 日受理仲裁申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12 日在指
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提起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39)。
2、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曾因与智航新能源及相关共同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智航新能源偿还借款本金 10,000 万元并支付相关利息、相关共同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12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涉及
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8)。
二、仲裁、诉讼的进展情况
(一)《上海仲裁委员会裁决书》的主要内容
仲裁庭认为,2017 年度智航新能源的经营利润未能达到业绩承诺的金额,对此被申请人周发章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对于 2018 年度智航新能源经营业绩未能达到业绩承诺的目标,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各承担 50%的责任,可以计算出被申请人周发章应承担的业绩承诺补偿金额为:76,361.3133 万元。同时,基于《周
发章与上海垚阔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之协议书》的约定,上海垚阔将本次债权转让款中的 45,000 万元直接支付到尤夫股份的账户并作为周发章向尤夫股份支付的对应金额部分(即 45,000 万元)的业绩补偿款,申请人已经收到341,958,688.45 元,剩余 1 亿余元由申请人直接向上海垚阔主张,故仲裁庭决定,剩余补偿款 31,361.3133 万元,由被申请人周发章直接支付给申请人。
仲裁庭依据《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本规则》的相关规定,裁决如下:
1、被申请人周发章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申请人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业绩承诺补偿款人民币 31,361.3133 万元;
2、被申请人周发章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申请人浙江尤夫高新纤
维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支 付 迟 延 履 行 业 绩 补 偿 款 支 付 义 务 违 约 金 人 民 币
21,290,842.74 元;
3、被申请人周发章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申请人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迟延履行业绩补偿款支付义务违约金,该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人民币 31,361.3133 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位标准计算,自 2019 年4 月 22 日计算至实际支付日止;
4、本案仲裁费用人民币 5,933,292 元(已由申请人预缴),由申请人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其中的人民币 1,186,658.40 元,被申请人周发章承担人民币 4,746,633.60 元。被申请人周发章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申请人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仲裁费人民币 4,746,633.60 元。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主要内容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江苏泰
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 1 亿元、利息 4,700,581.63 元(截止 2021
年 3 月 31 日)及自 2021 年 4 月 1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相关利息。
2、被告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尤夫控股有限公司、上海尤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周发章对被告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尤夫控股有限公司、上
海尤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周发章承担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565,303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尤夫控股有限公司、上海尤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周发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在取得其他诉讼、仲裁相关文件后,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1、对于公司请求裁决的 100,980 万元业绩补偿金额,除《周发章与上海垚阔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之协议书》约定的 45,000 万元外,其余或有对价公司未确认为资产。如果周发章严格按照《裁决书》向公司履行支付义务,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将产生积极影响,具体以周发章实际向公司支付的业绩补偿款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仲裁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智航新能源向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属于表内借款,相关未付利息公司已足额计提,本次判决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五、备查文件
1、《上海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19)沪仲案字第 3849 号
2、《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苏 12 民初 28 号
特此公告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