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ST 尤夫 公告编号:2021-047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1)浙 05 民终 858 号、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通知书》(2021)川 20 执恢 33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1、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曾因与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并出具了(2021)浙 0502 民初 1804 号民事判决书。在上述判决作出后,公司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分
别于 2021 年 3 月 10 日、2021 年 4 月 23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
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0)、《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26)。
2、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信托”)曾因与公司及相关共同被告借款合同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由于公司未根据调解协议按时履行支付义务,中航信托向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
院申请执行。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 2018 年 6 月 11 日、2021 年 6 月 8 日在
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06)、《关于收到执行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5)。
二、诉讼进展情况
1、《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2021)浙 0502 民初 1804 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书》的主要内容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需确定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武汉众宇动力系统科技有限公司 25%股权的处置参考价,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过网上摇号确定评估机构。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在取得其他诉讼、仲裁相关文件后,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公告的进展情况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1、公司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的借款属于公司的表内借款,未付利息公司已足额计提,公司将根据(2021)浙 0502 民初 1804 号民事判决书结
合实际情况计提罚息,截至 2021 年 5 月 31 日,已产生罚息金额约为 41 万元,
上述事项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2、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持有的武汉众宇动力系统科技有限公司 25%股权的
拍卖尚未进行,具体拍卖时间有待法院另行通知,最终拍卖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暂时无法准确判断上述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体影响数额公司将根据最终拍卖结果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 05 民终 858 号
2、《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书》(2021)川 20 执恢 33 号
特此公告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6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