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ST 尤夫 公告编号:2021-046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确定评估机构通知书》【(2021)鄂 01 执恢 122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曾因与湖州尤夫控股有限公司、蒋某、颜某刚保证合同纠纷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10 月10 日作出(2018)鄂民初 24 号民事调解书,由于公司未按照民事调解书按时履
行支付义务,2020 年 11 月 5 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立案执行。具
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14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诉讼
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113)。
二、《确定评估机构通知书》的主要内容
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湖州尤夫控股有限公司、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蒋某、颜某刚:
本院拟对被执行人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北京尤夫科技有
限公司 100%的股权进行评估拍卖。根据相关文件的规定,本院于 2021 年 6 月 4
日在全国法院询价评估系统上进行电子摇号并选定了评估机构。
特此通知。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在取得其他诉讼、仲裁相关文件后,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公告的进展情况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股权的拍卖尚未进行,具体拍卖时间有待法院另行通知,
最终拍卖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截至 2021 年 5 月 31 日,北京尤夫科技有限公司资
产总计 63.38 万元、净利润-53.24 万元,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较小,如上述股权被拍卖,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评估机构通知书》【(2021)鄂 01 执恢
122 号】
特此公告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6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