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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尤夫: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1年5月修订)

公告日期:2021-06-01

ST尤夫: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1年5月修订) PDF查看PDF原文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2021 年 5 月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董事会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九章  通知与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二节  公告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  附则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原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颁布的《关于
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是经浙江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关于浙江尤夫工业纤维有限公司改组为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浙外经贸资函〔2008〕609 号)批准,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并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号为 330500400005453。

  第三条  公司于 2010 年 5 月 17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
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600 万股,于 2010 年 6 月 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1087 号)核准,公司于 2015
年 6 月实际向 8 名其他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 64,680,426 股新股,每股面值 1
元。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ZhejiangUnifullIndustrialFibre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浙江省湖州市和孚镇工业园区

          邮政编码:313017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37,970,123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总工程师、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是以生产和销售涤纶工业长丝为核心业务,结合世界最先进的机器设备和工艺,在工艺创新和产品创新基础上,向目标客户提供高质量的产品;公司目标是发展成为国内一流的工业涤纶长丝生产商。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制造;纤维素纤维原料及纤维制造;合成纤维制造;塑料制品制造;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销售;合成纤维销售;合成材料销售;产业用纺织制成品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新型膜材料销售;塑料制品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新兴能源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为湖州尤夫控股有限公司、佳源有限公司、湖州威腾
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湖州联众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湖州易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湖州太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湖州玉研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和杭州恒祥投资有限公
司 8 名法人。全体发起人以其在浙江尤夫工业纤维有限公司的权益所对应的净资产按相应比例进行折股作为对股份公司的出资,认购的股份如下:

  序号          发起人股东名称    认购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1    湖州尤夫控股有限公司        6,834.26          49.8

    2        佳源有限公司            5,419.00          39.495

    3  湖州太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500.00            3.64

    4  湖州玉研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380.00            2.77

    5    杭州恒祥投资有限公司        350.00            2.55

    6  湖州易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92.50            0.674

    7  湖州威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75.50            0.55

    8  湖州联众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71.50            0.521

            合        计              13,722.76          100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37,970,123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437,970,123 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用于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时,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股东转让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
证券交易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公司不得修改本章程中的前款规定。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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