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ST 尤夫 公告编号:2021-038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航新能源”)的通知,智航新能源收到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应诉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文件,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
受理法院: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1)苏 12 民初 28 号;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讼阶段:尚未开庭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
被告二: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湖州尤夫控股有限公司
被告四:上海尤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五:周某章
2、诉讼起因
原告主张:2020 年 4 月,原告与被告智航新能源签订了《流动资金最高额
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智航新能源提供 10,000 万元贷款,借款期限为 2020 年
4 月 9 日至 2021 年 3 月 19 日;原告与被告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湖
州尤夫控股有限公司、上海尤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周某章签订《流动资金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债务人智航新能源项下的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20 年 4 月 30 日原告依约发放借款 10,000 万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智航新能源
未按约还本付息。为此,原告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智航新能源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 10,000 万元,
利息 470.06 万元及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相关利息;
(2)请求判令被告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尤夫控股有限公司、上海尤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周某章对第(1)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请求判令诉讼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诸被告承担。
二、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在取得其他诉讼、仲裁相关文件后,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借款属于公司的表内借款,所涉债务均已作相应会计处理,本次公告的诉讼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文件(2021)苏 12民初 28 号
特此公告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5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