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ST 尤夫 公告编号:2021-015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尤夫股份”)于近日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应诉通知书》、《传票》【(2021)粤 01民初 228 号】等相关诉讼文件,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
受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1)粤 01 民初 228 号;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讼阶段:尚未开庭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湖州尤夫控股有限公司
被告三: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四:颜某刚
被告五:梁某红
2、诉讼起因
原告主张:
(1)潍坊银行委托渤海信托向尤夫股份发放贷款
2017 年 8 月 31 日,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潍坊银行”)与渤
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信托”)签订了《尤夫股份贷款项目单一资金信托合同》,潍坊银行作为受益人委托渤海信托向尤夫股份发放贷款。同日,渤海信托与尤夫股份签订《信托贷款合同》,与湖州尤夫控股有限公司、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颜某刚、梁某红签订《保证合同》,约定贷款金额
为 1 亿元,期限为 1 年,保证人为债务人履行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潍坊银行将信托受益权转让给原告
2017 年 9 月 4 日,潍坊银行与原告签订了《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确认将
《尤夫股份贷款项目单一资金信托合同》项下信托受益权转让给原告。
(3)渤海信托与被告签署补充协议
渤海信托分别于 2018 年 9 月 4 日、2019 年 12 月 19 日与被告签署贷款合同
补充协议、保证合同补充协议,将上述贷款展期至 2020 年 9 月 4 日,保证期间
变更为 2020 年 9 月 4 日起两年。
(4)2020 年 9 月 29 日,渤海信托向原告发出《信托财产原状返还及债权
转让通知书》,渤海信托向原告按信托期限届满时信托财产现状形式分配了信托利益,尤夫股份单一资金信托结束,债权及其附有的担保性权利全部转让给原告。
截至起诉日,被告尤夫股份未按照贷款合同补充协议的约定支付贷款本金及利息,湖州尤夫控股有限公司、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颜某刚、梁某红均未履行担保责任。为此,原告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尤夫股份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 7600 万元及相关利息;
(2)判令被告湖州尤夫控股有限公司、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颜某刚、梁某红对第(1)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判令五被告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
二、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在取得其他诉讼、仲裁相关文件后,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借款属于公司的表内借款,所涉债务均已作相应会计处理,本次公告的诉讼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传票》(2021)粤 01 民初 228
号等相关诉讼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3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