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ST 尤夫 公告编号:2021-010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应诉通知书》、《传票》【(2021)浙 0502 民初 1804 号】等相关诉讼文件,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
受理法院: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浙 0502 民初 1804 号;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讼阶段:尚未开庭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
被告: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2、诉讼起因
原告主张:被告与原告分别于 2019 年 6 月 25 日、2020 年 6 月 18 日签订两
份《最高额抵押合同》,被告自愿以其部分机器设备为原告在授信协议项下对被告所享有的债权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约定的担保额度分别为 21,209.41 万元、
2,297.25 万元,抵押担保期间分别为 2019 年 6 月 25 日至 2022 年 6 月 25 日、
2020 年 6 月 18 日至 2023 年 6 月 18 日,均已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2020 年 6 月 22 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一份《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贷
款金额为 7,500 万元整,贷款期限为一年,原告依约发放贷款合计人民币 7,500万元。因被告涉及诉讼及他行违约等情形,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单方面向被告宣布债务提前到期,因被告未能如期清偿,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3、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债务本金人民币 7,500 万元及欠息;
(2)原告对被告抵押的机器设备享有抵押权,原告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物并就处分所得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二、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在取得其他诉讼、仲裁相关文件后,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借款属于公司的表内借款,所涉债务均已作相应会计处理,本次公告的诉讼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1)浙 0502 民初 1804 号等相关诉
讼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3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