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ST尤夫 公告编号:2018-103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修改、增加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 2018年 5
月10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公告了关于召开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审议事项,并于2018年5月25
日公告了关于召开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2、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8年5月30日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5
月30日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5月29日15:00至2018年5
月30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湖州市和孚工业园区公司一楼会议室。
4、会议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6、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翁中华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0人,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147,790,00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37.1187%。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额147,400,80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37.0210%。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3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389,20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0978%。
4、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3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389,200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0978%。
5、公司部分董事出席了会议,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议案,并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提案》;
表决结果:同意147,728,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866%;反对59,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40%;弃
权1,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28,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84.3011%;反对59,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3392%;弃
权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597%。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提案》;
表决结果:同意147,728,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866%;反对59,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40%;弃
权1,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28,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84.3011%;反对59,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3392%;弃
权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597%。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提案》;
表决结果:同意147,728,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866%;反对59,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40%;弃
权1,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28,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84.3011%;反对59,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3392%;弃
权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597%。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提案》;
表决结果:同意147,728,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866%;反对59,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40%;弃
权1,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28,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84.3011%;反对59,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3392%;弃
权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597%。
5、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的提案》;
表决结果:同意147,728,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866%;反对59,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40%;弃
权1,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28,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84.3011%;反对59,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3392%;弃
权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597%。
6、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陈晓龙先生为公司监事的提案》;
表决结果:同意147,465,82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07%;
陈晓龙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5,0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16.7073%。
陈晓龙,男,1964年出身,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住权,大学学历,中
国共产党党员。曾就职于浙江菱化集团有限公司;2011年5月加入浙江尤夫高
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先后任公司安全环保部部长、综合管理部部长兼人力资源部部长,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现任公司环保部部长。
截至目前,陈晓龙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不存在被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见证律师认为: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