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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427 深市 *ST尤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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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尤夫:股票停牌核查情况暨复牌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8-05-26

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ST尤夫  公告编号:2018-101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停牌核查情况暨复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公司股票 (证券简称: *ST 尤夫,证券代码: 002427) 将于 2018
年 5 月 28 日开市起复牌。
一、关于股票复牌情况的说明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证券简称: *ST
尤夫,证券代码:002427)自 2018 年 5 月 15 日至 5 月 22 日期间涨幅较大,股
票收盘价格累计涨幅偏离值已两次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股票交易异常波
动标准。鉴于上述情况,为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已于
2018 年 5 月 24 日开市起停牌,  公司将就近期公司股票交易的相关事项进行必要
的核查。
鉴于相关核查工作已完成,现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 (证券简
称:*ST 尤夫,证券代码:002427)将于 2018 年 5 月 28 日开市起复牌。
二、关于核查情况的说明
(1)公司关注、核实情况说明
针对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董事会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就
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公司前期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2、公司未发现近期重要公共传媒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3、公司近期经营情况基本正常,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4、经核查,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
露的重大事项,也不存在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
5、经核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不存在买卖公
司股票的情形;
6、经自查,公司不存在违反公平信息披露的情形。
(2)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本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
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
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
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
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3)公司停牌自查结果的说明
经自查,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严格执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反公平披
露原则的事项。自 2018 年 5 月 15 日至本公告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三、公司认为必要的风险提示
1、公司于 2018 年 1 月 19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关于公司被中
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 2018-007),截至本公告日,中
国证监会的调查尚在进行过程中, 公司尚未收到中国证监会的最终调查结论。 在
调查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工作,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前期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多份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截至
本公告日,公司尚未收到任何法院判决结果及相关文件, 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
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分别于 2018 年 3 月 23 日、 4 月 10 日、 5 月 17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
体上披露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签署《收购意向协议》的公告》 (公告编号:
2018-042)、《关于公司间接控股股东签署《基金设立意向协议》的公告》(公告
编号:2018-043 )、《 关于控股股东筹划股权转让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18-048)、《关于公司间接控股股东签署《收购意向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8-091),上述收购、基金设立的相关协议仅为协议各方的意向性约定,存在
不确定性,尚需各方签署正式的协议。
4、鉴于以下原因,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够保证公司是
否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以及是否存在违反规定决策程序对外提
供担保的情况:(1)众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否定意见的 2017 年内部控制审计
报告,公司在印章管理、 资金往来、定期存款管理等存在重大缺陷,这些缺陷已
在公司内控自评价报告中识别和体现;(2)2018 年 1 月 17 日,公司及实际控制
人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目前尚无结论;(3)2017
年报中公司涉及大量诉讼事项,且讼诉事项可能与实际控制人关联;(4)众华会
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5、因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17 年财务报告出具了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第
四项的相关规定,股票于 2018 年 5 月 3 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特别处
理。如公司 2018 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继续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
审计报告,则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自 2018
年年度报告披露之日起暂停上市。
6、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10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关于收到实际
控制人和间接控股股东单位承诺函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086) ,公司已经向
实际控制人颜静刚先生、间接控股股东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发函询问其履
行承诺的能力及为履行承诺拟采取的措施。
7、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
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
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5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