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ST尤夫 公告编号:2018-095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介绍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证券简称:*ST尤夫,证券代码:002427)于2018年5月15日、5月16日、5月17日连续3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为 13.35%,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异常波动的情形。
二、公司关注、核实情况说明
针对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董事会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就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公司前期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2、公司未发现近期重要公共传媒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3、公司近期经营情况基本正常,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4、经核查,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也不存在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6、经自查,公司不存在违反公平信息披露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除前述事项外,本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公司认为必要的风险提示
1、经自查,公司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
2、公司于2018年1月1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关于公司被中
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18-007),截至本公告日,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尚在进行过程中,公司尚未收到中国证监会的最终调查结论。在调查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工作,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前期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多份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尚未收到任何法院判决结果及相关文件,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公司分别于2018年3月23日、4月10日、5月17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
体上披露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签署《收购意向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42)、《关于公司间接控股股东签署《基金设立意向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43 )、《 关于控股股东筹划股权转让的进展公告 》( 公 告编号:2018-048)、《关于公司间接控股股东签署《收购意向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91),上述收购、基金设立的相关协议仅为协议各方的意向性约定,存在不确定性,尚需各方签署正式的协议。
5、鉴于以下原因,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够保证公司是否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以及是否存在违反规定决策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1)众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否定意见的2017年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公司在印章管理、资金往来、定期存款管理等存在重大缺陷,这些缺陷已在公司内控自评价报告中识别和体现;(2)2018年1月17日,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目前尚无结论;(3)2017年报中公司涉及大量诉讼事项,且讼诉事项可能与实际控制人关联;(4)众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6、因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7年财务报告出具了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
四项的相关规定,股票于2018年5月3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特别处
理。如公司2018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继续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
审计报告,则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自 2018
年年度报告披露之日起暂停上市。
7、公司于2018年5月1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关于收到实际
控制人和间接控股股东单位承诺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86),公司已经向实际控制人颜静刚先生、间接控股股东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发函询问其履行承诺的能力及为履行承诺拟采取的措施。
8、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