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修订情况对照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中相关条款进行修订,相关治理制度修订前后对照表具体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对照表
序号 修改前 修改后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441,517,719 元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441,517,7193,435,818,166 元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
书、财务负责人等(包括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人员)。 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包括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人员)。
公司股份总数为:3,441,517,719 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其 公司股份总数为: 3,441,517,7193,435,818,166 股,全部为人
第十九条 中公司首次对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为 4010 万股。 民币普通股,其中公司首次对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
为 4010 万股。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或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或连续十二个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 ……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总
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资产的 503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 ……
除上述担保事项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外,公司其他对外担保行为
均由董事会批准。公司提供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
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
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
…… ……
第四十四条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
…… 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请求时;
……
(六)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并经董事会审议同意的;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所在地。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所在地。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
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 投票或其他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
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
开临时股东大会, 复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
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请求。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 ……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
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 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五十条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
股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
明材料。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
第五十一条 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