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26 证券简称:胜利精密 公告编号:2022-057
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上诉,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一审原告)
3、涉案的金额:业绩补偿金额 78,942.3728 万元和诉讼费用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鉴于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与王汉仓、沈益平、桑海玲、桑海燕、陆祥元股权转让纠纷事项,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28 日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受
理通知书,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就公司与王汉仓、沈益平、桑海玲、桑
海燕、陆祥元股权转让纠纷事项立案并完成财产保全措施;于 2021 年 11 月 5 日
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在指定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46)和《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83)。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后,在上诉期限内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于近日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上述案件的二审受理通知书((2022)苏民终 1107 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具体上诉内容如下:
1、诉讼当事人
(1)上诉人(一审原告):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苏州高新区浒关工业园浒泾路 55 号
法定代表人:高玉根
(2)被上诉人一(一审被告一): 王汉仓
身份号码: 32082619760320****
被上诉人二(一审被告二):沈益平
身份号码:32110219710131****
被上诉人三(一审被告三):桑海玲
身份号码:32050419761110****
被上诉人四(一审被告四):桑海燕
身份号码:32050319750705****
一审被告五:陆祥元
身份号码:32052019660327****
2、上诉请求
(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2020)苏 05 民初 1261 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
判决;
(2)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第二项判决,判令被上诉人一应支付补偿金:386,817,626.83 元-实际交付股份数*3.52 元,被上诉人二应支付补偿金:165,778,982.93 元-实际交付股份数*3.52 元,被上诉人三应支付补偿金:138,149,152.44 元-实际交付股份数*3.52 元,被上诉人四应支付补偿金:59,206,779.62 元-实际交付股份数*3.52 元,一审被告五应支付补偿金:1004.79 万元-实际交付股份数*3.52 元;
(3)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第三项判决,判令四被上诉人分别自 2020 年 6
月 21 日起,向上诉人支付利息损失,利息损失的标准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1.5 倍计算;
(4)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共同承担。
3、事实与理由
公司认为《补偿协议》并未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若被上诉人认为该条款可变更与撤销,则应在一年内提出请求;该条款并非约定
违约责任,由此得出的补偿金额不应调减。综上,公司认为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有误,故上诉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公司的上述请求。
三、诉讼判决情况
本案已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目前尚未开庭审理。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共4 起,涉及总金额约 1,305.59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0.29%。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1、《上诉状》;
2、《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2022)苏民终 1107 号)。
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8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