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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利精密:关于公司并购标的资产业绩承诺履行情况的进展暨诉讼事项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31

胜利精密:关于公司并购标的资产业绩承诺履行情况的进展暨诉讼事项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426          证券简称:胜利精密      公告编号:2022-030
        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并购标的资产业绩承诺履行情况的进展

                暨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的金额:41,379,019.49 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律师费 40 万元和诉
讼费用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鉴于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前期概况

    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8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并购标的资产完成业绩承诺情况的议案》,由于并购标的苏州硕诺尔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硕诺尔”)未完成 2019 年业绩承诺,根据《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朱维军、刘宏宇、刘春燕之股权转让协议》,硕诺尔原股东朱维军、刘宏宇、刘春燕(以下简称“业绩承诺方”)需进行业绩补偿和减值补偿。

    自 2020 年起,公司与业绩承诺方持续沟通、协商债务履行事宜,朱维军、
刘宏宇已向公司出具了还款计划并履行付款义务;公司亦向刘春燕发出了履行业绩承诺补偿义务的律师函,向其催告尽快支付补偿款,但截至本公告日,刘春燕仍未支付业绩补偿和减值补偿款项共计 4,137.90 万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并购标的资产完成业绩承诺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0)和《关于公司并购标的资产业绩承诺履行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155、2020-157 和2021-074)。

    二、业绩承诺方朱维军和刘宏宇付款的进展情况

    根据前期公司与朱维军、刘宏宇签署的《补充协议之还款计划》,朱维军、刘宏宇需分别支付补偿款 5,828.81 万元、1,495.83 万元,公司近日收到朱维军和刘宏宇以现金方式支付的 400 万元和 200 万元,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累计收到朱维军和刘宏宇以现金方式支付的 1,000 万元和 500 万元补偿款,朱维军和刘宏宇均已完成前两期还款计划。公司将进一步加强与业绩承诺方的联系,持续敦促其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争取尽快解决补偿款的问题。后续就未能足额支付补偿款部分,公司不排除以诉讼的方式要求业绩承诺方足额支付补偿款。

    三、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鉴于刘春燕拒绝协商还款事宜且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债务,为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就与刘春燕、罗正华(刘春燕的配偶)关于股权转让纠纷事项向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近日收到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2022]苏 0505 民初 1493 号)和财产保全告知通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已就该事项进行立案和财产保全,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1)原告: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苏州高新区浒关工业园浒泾路 55 号

    法定代表人:高玉根

    (2)被告一:刘春燕

    身份号码:36210319820922****

    被告二:罗正华

    身份号码:43072219790317****

    2、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刘春燕、罗正华共同向原告支付补偿款人民币 41,379,019.49
元;

    (2)判令被告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共同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 40 万元;

    (4)判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3、事实与理由

    2018 年 2 月 7 日,原告与被告刘春燕及案外人刘宏宇、朱维军(以下简称
“该三人”)共同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该三人将合计持有的硕诺尔的 100%股权转让给原告。各方同时约定,该三人对硕诺尔 2017年、2018 年、2019 年的净利润(原告指定的审计机构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中披露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硕诺尔净利润较低者计算)进行业绩承诺,其中
2017 年不低于 4,050 万元、2018 年不低于 4,650 万元、2019 年不低于 5,250 万
元,并就业绩承诺承担相应补偿义务。

    根据原告指定的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称“天衡所”)出具的硕诺尔 2019 年度盈利预测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及股权减值测试专项审核报告,该三人应当向原告支付业绩补偿款 376,054,615.7 元以及减值补偿款60,809,684.3 元,扣除原告受让硕诺尔时尚未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以及已支付的补偿款,该三人仍应向原告支付补偿款。在原告与该三人签订的《债务承担四方协议》中,被告自愿为朱维军承担 900 万元的清偿义务。原告与该三人协商债务履行事宜过程中,刘宏宇、朱维军向原告出具了还款计划并积极履行付款义务,但被告刘春燕拒绝与原告协商还款事宜且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债务。

    原告认为,被告刘春燕的未按约定足额付款且明确拒绝履行付款义务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罗正华系被告刘春燕的配偶,且是硕诺尔的实际投资人兼时任总经理,应当与被告刘春燕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诉讼判决情况

    本案已由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受理,拟于 2022 年 4 月 12 日开庭审理。截
至本公告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已经完成对被申请人刘春燕、罗正华的财产保全措施。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共7 起,涉及总金额约 4,243.38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0.93%。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2022]苏 0505 民初 1493 号)》;
    3、《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财产保全告知通知([2022]苏 0505 民初 1493
号)》;

    4、付款凭证;

    5、传票。

                              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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