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25 证券简称:凯撒文化 公告编号:2022-048
凯撒(中国)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凯撒(中国)文化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的批复》([2020]3290 号)核准,公司向 28 名投资者发行 142,920,634 股普通股股票,每股
发行价格 6.3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900,399,994.20 元,扣除保荐承销费用 25,483,018.71
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到账的募集资金为人民币 874,916,975.49 元,扣除不含税其他发行费用 4,245,969.63 元(验资费、律师费等),募集资金净额为 870,671,005.86 元。上述募集
资金已于 2021 年 2 月 9 日到位,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致同
验字(2021)第 442C000072 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二、本次新增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27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
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凯撒(中国)股份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撒香港”)新增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专门用于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和使用。
鉴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凯撒香港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代理游戏海外发行项目”(部分)的实施主体。为满足公司募投项目发展需要,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由凯撒香港新增设立 1 个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专门用于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和使用。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新增设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具体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帐 号 专户余额(元) 用途
凯撒(中国)股份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 FTN3951554100004001 0.00 代理游戏海外发行
香港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项目(部分)
本次新增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
三、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 1:凯撒(中国)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1”)
甲方 2:凯撒(中国)股份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2”)
甲方 1 和甲方 2 合称甲方
乙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 1、甲 2、乙、丙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 、 甲 方 已 在 乙 方 开 设 募 集 资 金 专 项 账 户 ( 以 下 简 称 “ 专 户 ”), 账 号 为
FTN3951554100004001,截止 2022 年 10 月 27 日,专户余额为 0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代
理游戏海外发行项目部分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 1 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
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新(身份证号码:610113196909161630)、刘海燕(身份证号码:450305197110081029)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方 1、甲方 2、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
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凯撒(中国)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1 月 0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