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25 证券简称:凯撒文化 公告编号:2021-009
凯撒(中国)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凯撒(中国)文化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290 号)核准,凯撒(中国)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于 2021 年 2 月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42,920,634 股,每股面值 1 元,发行价格
为人民币 6.30 元/股,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900,399,994.20 元,扣除保荐承销费用25,483,018.71 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到账的募集资金为人民币 874,916,975.49 元,扣除不含税其他发行费用 4,245,969.63 元(验资费、律师费等),募集资金净额为 870,671,005.86
元。上述资金已于 2021 年 2 月 9 日全部到位,并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于 2021 年 2 月 10 日出具的致同验字(2021)第 442C000072 号验证报告审验。公司已对
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2 月 4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募集
资金专户并授权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和使用。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近日,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汕头
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韩江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韩江支行”)、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以下简称“广州银行汕头分行”)以及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存储情况及用途如下:
序号 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 帐 号 存储金额(元) 用途
1 交通银行汕头分行 445006002013000111236 334,666,975.49 游戏研发及运营建设
项目(部分)和代理游
戏海外发行项目
2 工商银行韩江支行 2003023829200098990 270,000,000.00 游戏研发及运营建设
项目(部分)和补充流
动资金项目(部分)
3 广州银行汕头分行 823000003402026 270,250,000.00 游戏研发及运营建设
项目(部分)和补充流
动资金项目(部分)
三、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凯撒(中国)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韩江支行和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以下统称“乙方”)
丙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一、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二、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三、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新、刘海燕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四、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
五、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六、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七、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八、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解除。
四、备查文件
1、《凯撒(中国)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和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2、《凯撒(中国)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韩江支行和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3、《凯撒(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和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凯撒(中国)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02 月 24 日